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五)(1 / 3)

第五十五條外購機器設備重置價值一般可有如下構成項目:

1.設備自身購置價格;

2.運輸費用;

3.安裝調試費用;

4.進口設備關稅;

5.大型設備一定期限內的資金成本;

6.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如手續費、驗車費、牌照費等)。

評估時應視評估對象具體情況予以選取。

第五十六條自製機器設備重置價值可以有如下構成項目:

1.製造費用,包括消耗掉的原材料、輔料的購價和運雜費,應分攤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2.安裝調試費;

3.大型自製設備合理的資金成本;

4.合理利潤;

5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

如果評估目的實現後的設備使用者由於技術或經濟上的原因不能自行製造被評估的自製(標準)設備,則需按外購機器設備進行評估。

第五十七條各取費項目的具體計價應選取評估基準日能夠實現和正在實際執行的價格及計價標準。當有多種價格或計價標準時,應選用評估目的實現後的資產占有者在評估基準日獲得該項資產實際需要承擔的最低的一種價格。選用各種價格資料或資訊時,要注意價格形成日期距離評估基準日一般在一年以內。向廠家詢價時,還要注意剔除廠家報價與實際成交價的差異。

第五十八條當機器設備數量繁多時,應進行分類,將相同或相近設備分別編組,通過重點解剖麻雀,然後在組內進行點麵推算相應確定多台設備評估值。對於精密、大型、高價等重點設備,仍需逐台進行鑒定和評估。

第五十九條進口設備評估應注意要符合替代性原則,查找國內有無替代設備。在無國內替代設備的前提下,應查詢與該設備相同或類似設備在國外的現價,或了解同類設備價格變化情況,確定設備重置購價,再根據其它計費項目和評估基準日彙率,確定按人民幣計算的重置價值。

對於利用外彙購買的、按人民幣計價和支付的國產設備,應按國產設備進行評估。

第六十條根據設備實際使用情況,判斷該設備是否報廢。計提完折舊的設備還能正常使用,仍應正常進行評估計價。對於因實體性磨損和功能性損耗而確實不能使用或國家法令強製報廢的設備,應按清理變賣後的淨收益額確定評估值,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一條對於待修理設備,可按修複後的狀態評估,再將預計修理費作為負債扣除,並予以專項說明。

第七章在建工程資產評估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改建、擴建和大修理工程。

第六十三條對於施工建設完成後才可能發揮其預定功效的建設中固定資產,一般應劃入在建工程資產的評估範圍;如果企業目前未將其按照在建工程進行管理,則也可根據企業管理和資產評估的實際需要,采用在建工程的評估方法確定其價值,再彙人其它的資產中,並予以說明。

已列人“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資產,經審核無誤後,區別情況劃入在建工程評估範圍或者彙人固定資產或其它的資產。已經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應視具體內容歸人建築物、機器設備等資產中,並加以說明。

第六十四條在建工程評估過程中要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體內容、開工日期、結算方式、實際完工程度和工程量、實際支付款項,注意了解評估基準日後新發生款項的支付人,選定的評估基準日應易於劃分工程完工程度、計算工程款項、盡量接近評估現場工作時間。對於評估基準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評估基準日後完成的工程及相應費用,如果資產占有方已與有關方麵達成明確的解決意見,評估人員須相應進行評估計算;否則評估人員應將工程實際欠款計入負債,聲明評估基準日未完工程不在本次評估工作考慮的範圍之內,相應的經濟利益應由有關方麵另行計算和考慮。以上情況均須在評估報告書中予以明確說明。

第六十五條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應按照正常情況下在評估基準日重新形成該在建工程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所需發生的全部費用確定重置價值,當明顯存在較為嚴重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時,還需扣除各項貶值額,否則貶值額為零。這裏的全部費用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含前期費用)、需計算的間接費用和其它費用、資金成本等。具體費用項目及金額根據評估基準日尚在執行的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和實際存在的現行價格確定。

資金成本為正常建設工期內工程占用資金的籌資成本或資金機會成本。籌資成本為應計利息。計息本金和計息期可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在正常施工建設情況下需占用資金的數額及相應的時間計算。利息率應選擇評估基準日仍在執行的與正常工期同斯(不短於一年)的基本建設貸款利率;如果評估目的實現後的資產占用者不能獲得基本建設貸款,則應選擇所能獲得貸款中貸款利率最低的一種來計算利息率。當利率水平基本穩定時,利息率可以根據實際貸款利率計算。資金機會成本可根據直接費用、簡接費用及其它費用三者之和乘以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得出。在建工程建設過程中必然發生的設備、物資、資金等方麵的消耗,應納人評估值的計算考中。

第六十六條當在建工程正常施工建設,工程款項正常支付,開工時間距離評估基準日不超過一年時,可將實際支付工程款項中的不合理費用剔除,再按照各類費用的價格變動幅度進行調整,得出在建工程評估值。如果實際支付工程款中已按規定扣減了試運行收人等收人款額,則應加回後,再進行調整。

第六十七條對於建成後可獨立經營獲得利的在建工程,條件適宜時也可以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可通過估算在建工程完工後資產的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再扣除在建工程完工還需追加的投資額及其資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評估值。在建工程的預期收益可以是房地產售價、物業大樓的年租金、工業項目的年盈利等。

折現率要以行業平均資金收益率為基礎綜合確定。要注意年收益額的計算口徑與折現率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第六十八條利用外彙資金形成的在建工程,對其中的國產材料及其他物資,施工@械,國內設計、勘查、施工及其他國內費用,國產設備等,均按國內人民幣資金進行工程建設來確定相應的資產評估值。如果該項資產評估目的屬於組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涉外經濟行為,則應將外彙發生額折算為人民幣,確定評估值。

第八章建築物的評估

第六十九條建築物是指與土地相結合的建設成果,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

建築物與其占用土地密切相連,可把土地、建築物及附著在土地、建築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統稱為房地產。

第七十條凡屬企業列為建築物進行實際管理和使用的評估對象,應納人建築物的評估範圍。具有建築物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建築物進行管理的評估對象,可以作為建築物進行評估,並予以專項說明。建築物中的附屬設備、設施等資產,可視需要歸人建築物或機器設備的評估範圍。

第七十一條建築物可以單獨評估,也可聯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一起評估,還可隨整體企業一並進行評估。評估時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宜的評估範圍和方法。

第七十二條建築物評估過程中要注意了解建設開工、竣工時間,維修及改擴建情況,建築物設計、建造質量及現行狀況。核查中尤其要注意已攤銷完、未建賬和在異地的建築物。

第七十三條單獨評估建築物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價值一般包括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其它費用、資金成本等。其中,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其它費用應按現行有關規定選取。要注意與土地使用權評估時的計費項目相銜接,不要重複或遺漏。

資金成本為該建築物正常建設工期內占用資金的籌資成本或資金機會成本。籌資成本為應計利息,計息本金和計息期可按照正常施工建設情況下需占用資金的數額及相應的時間計算,利息率應選擇評估基準日仍在執行的與正常工期同期(不短於一年)的基本建設貸款利率;如果評估目的實現後的資產占用者不能獲得基本建設貸款,則應選擇所能獲得貸款中貸款利率最低的一種來計算利息率。當利率水平基本穩定時,利息率可以根據實際貸款利率計算。資金機會成本可根據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及其它費用三者之和乘以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得出。根據建築物和行業具體情況,也可采用利息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確定資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