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針對具體對象進行評定估算;
10.分析確定評估結果、撰寫評估說明;
11.彙總編寫資產評估報告、彙集資產評估工作底稿;
12.評估機構內部審核檢驗評估結果;
13.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14.根據資產評估審核確認單位的意見進行補充或修改調整評估報告內容。此步驟僅適用於按規定需報送審核驗證及確認的項目;
15.建立項目檔案。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目的是資產評估所服務的經濟行為的具體類型。評估目的會影響評估方法、依據的選擇和評估結論的形成。針對某項評估目的得出的評估結論不能套用於其它評估目的。
第二十條經濟行為涉及到的全部資產均應劃入資產評估範圍。通過對其使用而能獲得經濟收益的各種物品(資源)和權利,都可能成為評估對象。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在開展每項資產評估業務之前,均須與委托方簽署“資產評估業務委托協議”。
“資產評估業務委托協議”是評估機構與委托方對各自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是一種經濟合同性質的契約。資產評估委托協議須寫明委托方和評估機構的名稱、住所、工商登記注冊號、上級單位、資產評估資格類型及證書編號;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評估對象的類型和數量、評估工作起止時間、評估機構的其它具體工作任務;委托方須做好的基礎工作和配合工作;評估收費方式和金額;反映評估業務委托方和評估機構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其它具體內容。
資產評估委托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規定,並做到內容全麵、具體,含義清晰準確。
涉及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由委托方按規定辦妥資產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評估業務委托。
第二十二條評估基準日是評估結論開始成立的一個特定時日。在形成評估結論過程中所選用的各種作價標準、依據也要在該時點有效。
一個評估項目隻能有一個評估基準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見的基礎上,評估機構選定評估基準日。選擇的評估基準日,應有利於保證評估結果有效地服務於評估目的,盡量減少和避免評估基準日後的調整事項,準確劃定評估範圍,準確高效地清查核驗資產,並合理選取評估作價依據。評估過程中要及時地調整不適宜的基準日。
第二十三條評估方案是評估機構進行該項資產評估的前期規劃和安排。其主要內容包括:評估目的、評估範圍和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項目負責人和評估人員組織安排、現場工作計劃、評估工作和時間安排、擬采用評估方法等。實際執行過程中可對評估方案進行適宜調整。
第二十四條資產占有單位要對待評估資產及有關債權、債務進行全麵清查盤點,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見附表),根據評估機構的要求搜集提供有關資料。評估機構要給予必要的指導,提出具體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資料有如下內容:
1.評估目的、相關經濟行為的申請、批件、協議以及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及批複等;
2.產權歸屬證明文件;
3.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
4.資產及負債清查核實及調整情況說明;
5.有關原始憑證,包括會計報表,盤點表,對賬單,詢證函,平麵圖,鑒定證書,決算資料、重要資產購置發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設備運行記錄和大修理、改造記錄等;
6.待核銷、報廢資產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7.作為作價依據的法規製度文件、技術經濟標準、價格標準、價格資料、詢價記錄等。
有些資料需由評估機構從社會上自行搜集。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必須派出足夠數量、富有經驗的專職業務人員到現場檢查核實資產占有單位進行的清查情況,驗證所提供的資料。要逐項核查建築物、機器設備、在建工程;逐筆檢查長期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短期投資等資產負債;抽查核實存貨,抽查數量要占總量40%以上,賬麵價值量要占總值60%以上,其中殘次、變質失效、積壓過時及其它待核銷報廢的,需逐筆核實;逐項驗證所提供的資料,判斷其可信、有效情況。
對檢查核實中發現的遺漏、重複以及賬務處理不當等情況要予以糾正,重新填寫“清查調整後賬麵值”欄目。檢查核實情況還需寫出書麵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清查和檢驗核實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分散在別處或異地的分公司、辦事處、門市部、經銷點、子公司、參股公司等單位,以及租人、租出、共用、有償和無償使用等資產。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須派出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評估經驗的評估人員到現場對有關資產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工作。對於待修理、待報廢固定資產,高、精、尖、重要設備和特殊建築物,當現有資料不足以為憑時,需動用技術檢測手段。
第二十八條根據評估目的、評估依據和評估對象具體情況,選擇資產評估基本方法或其它適宜的具體評估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擇的具體方法要符合資產評估基本原理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規定及本規範意見的原則要求。
第二十九條評估人員分類撰寫資產評估說明,分析確定各項資產的評估結果,填寫完成各類資產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項目負責人組織彙總評估結果,編寫評估報告,彙集資產評估工作底稿。
第三十條評估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內部複核製度,核查工作底稿,分析資產評估報告書,驗證資產評估結果,糾錯補缺。複核意見應歸人工作底稿,資產評估報告書需有複核人簽字。
第三十一條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不受委托方或其它人的主觀意願的影響。但對委托方指出的資產評估工作中和資產評估報告書中存在的疏忽、遺漏、錯誤之處,評估機構應認真予以改正。對委托方提出的疑問,應予以解答。
第三十二條涉及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還要由委托方按規定申報資產評估結果確認,並附報資產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評估機構也須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並負責進行補充和修改調整。確認後,評估工作方告結束。
第三十三條評估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將有關文件資料分類彙總,登記造冊,建立項目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評估機構檔案管理製度進行管理。
第四章流動資產和其它資產的評估
第三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在實際評估中可分為以下六種基本類型:
1.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及其它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
3.短期投資,包括各種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它投資;
4.存貨,包括商品或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以及各類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5.待處理流動資產,包括待批準轉銷或作其它處理的盤虧、削價、毀損、報廢、呆死賬等流動資產;
6.其它流動資產,指除以上資產之外的流動資產。
第三十五以條流動資產的原始會計資料對於準確、高效地清查核實資產,選擇評估方法,確定評估結果具有重要意義,須予以認真核驗。所選評估基準日應盡可能在會計期末,清查盤點時間應盡量就近於評估基準日,以便有利於準確查明評估基準日的數量和賬麵價值。當抽查核實中發現原始資料或清查盤點工作可靠性較差時,要擴大抽查麵,直至核查全部流動資產。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既可隨整體企業一並評估,也可單獨評估。評估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評估目的、流動資產的具體類型和特點選擇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貨幣資金按核對無誤後的賬麵價值作為評估值。其中外幣資金需按評估基準日的國家外彙牌價折算為人民幣值。
第三十八條各種應收款項應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根據每筆款項可能收回的數額確定評估值。實際操作中要借助於曆史資料和現在調查了解的情況,具體分析數額、欠款時間和原因、款項回收情況、欠款人資金、信用、經營管理現狀等。對於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應按全部應收款額計算評估值;對於很可能收不回部份款項的,在難以確定收不回賬款的數額時,可按財會上計算壞賬準備的方法,估計出這部份可能收不回的款項,再從這部分應收賬款總額中扣除得到評估值。對於符合有關管理製度規定應予核銷的或有確鑿根據表明無法收回的,應按零值計算;各種情況計算出的評估值彙總即得出應收款項的評估值。賬麵上的“壞賬準備”科目按零值計算,評估結果中沒有此項目。評估報告中應具體說明有關情況,並要求企業辦妥有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