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三)(2 / 3)

非上市股份公司單獨將部分國有股權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將部分國有產權轉讓給本企業外的非國有單位,而其他非國有股權或產權並不同時轉讓;

非上市股份公司將部分國有股權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將部分國有產權隨同非國有股權或產權一起轉讓給非國有股權或產權持有者的關聯單位;

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和立項、確認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之外,應由董事會批準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辦理資產評估立項、確認。

六、資產評估立項工作步驟為: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和附件,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產評估立項;按本文第二條規定,有的還需轉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至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部門審查立項申請,下達準予立項通知書或不予立項通知。按本文第二條規定,有的還需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至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在國家和地方單列的單位以及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立項。

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境外或國外資產評估機構參與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應在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的同時,由境外或國外評估機構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承接該項資產評估業務的申請,並附報有關材料;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也同時提出擬委托該評估機構進行本項目資產評估的申請,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七、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占有單位名稱、隸屬關係、所在地點、評估目的和範圍、資產賬麵總量、申報日期等,立項申請可以製成表格形式(參見附表一)。附報材料主要有:該項經濟情形有關申報和批準文件;有關資產的類型、賬麵值、產權歸屬等的簡單說明。

八、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審查合格主要標準為:

立項申請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該項經濟情形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立項申請後的10日內簽署意見,並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產評估立項。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後的10日內將是否準予立項的通知書下達給申報單位的主管部門。

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收到境外或國外機構承接該項資產評估業務的申請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委托該機構進行評估的申請後的10日內,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並通知補報材料、補辦手續;在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後的15日內,分別情況作出同意或要求補充說明、不同意的決定,並通知上級主管部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作出了不同意決定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要另行挑選境外或國外評估機構,重新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

十一、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立項通知書後,方可聘請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所涉及到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收到批準文件後,方可聘請境外或國外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收到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後,向批準評估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

十二、評估結果確認工作步驟為: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出評估結果確認申請,並附報資產評估報告書和有關資料(包括境外或國外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2)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機構對資產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驗證;

(3)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門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或分別情況作出要求修改資產評估報告書、重新評估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並通知申報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按要求修改資產評估報告書或重新評估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進行審核驗證和確認。

十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資產占有單位名稱、隸屬關係、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起止日期、評估基準日、評估結果,以及資產占有單位(委托方)對資產評估機構工作的簡要評價意見等。確認申請可製成表格形式。

附報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和《關於資產評估報告書的規範意見》的要求,準確報告評估結果,全麵闡述評估結果的適用條件,具體說明取得評估結果的過程、依據和方法。

十四、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一般應在收到確認申請後20日內簽署意見,並轉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在收到確認申請後的10日內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並通知補報材料、補辦手續;在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後的30日內提出審核驗證意見,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或分別情況作出要求補充說明、修改、重新評估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並通知申報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