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三)(1 / 3)

三、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1992)價費字625號,1992年12月10日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於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或臨時資格證書的機構,承擔資產評估業務,均可按本規定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資產評估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累加為收費總額。

第四條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分為五檔:

上述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收費標準。經濟特區可適當高於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

第五條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賬麵原值,沒有賬麵原值或沒有作價入賬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第六條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機構、個人委托評估,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自定收費標準,並應收取等額外彙,按國家外彙管理規定結彙。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時間要求、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在規定收費標準範圍以內,與委托單位商定收費額。

企業委托評估付費確實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減收費用。

第八條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委托方與受委托方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評估規定簽訂資產評估項目合同或協議書,明確評估項目收費數額或計費方法。評估費一般可預收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待評估確認後結清。

第九條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製定,並報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四、關於資產評估立項、確認工作的若幹規範意見(國資辦發(1995)27號)

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1991年第91號令)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

二、歸屬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歸屬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中,重大的、億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立項和確認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以及境外發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他重要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地方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審批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

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境外或國外資產評估機構參加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需在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的同時,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欲承接該項評估業務的境外或國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批。

三、根據資產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委托下一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所在地)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占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評估結果確認。

四、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

國內聯營、股份經營等項目的各出資方應分別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立項、評估各自出資的資產。也可由各出資方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一並辦理該項目的評估立項。

已開辦的聯營企業按其主體單位(或出資額最大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歸屬關係、企業集團按其核心企業的歸屬關係、國有股控股的股份製企業按持股額最大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歸屬關係、中方總出資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按中方出資額最大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歸屬關係,向相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產評估立項。也可向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項目的評估立項。

五、國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製企業和中方總出資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發生如下情形之一時須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由待轉讓國有股的最大持股者、或待轉讓國有產權的最大持有者向相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

境外發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

非上市股份公司將全部國有股權轉讓給本企業非國有股股東或給本企業外的非國有單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將全部國有產權轉讓給外方或非國有單位;

非上市股份公司將部分國有股權轉讓給本企業非國有股股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將部分國有產權轉讓給本企業的外方或其他非國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