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條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準。可以采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采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彙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彙或以自由外彙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彙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穴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人的同類資產應該采用同一價格標準評估。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人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占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托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製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製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製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製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淨資產價值應作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準備實行股份製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8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賬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製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製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製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準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與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托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幹結餘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賬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製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