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係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92如果我所住的被拆遷房屋是由房管部門代管的,怎樣進行補償安置?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93如果我選擇產權調換,何時可以得到安置房?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其中,將拆遷地塊上建設的高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6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94如果我選擇產權調換,那麼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如何解決?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95房屋拆遷時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如何計算,何時可以拿到?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麵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但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得低於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並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條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96房屋拆遷時的搬家補助費是如何計算的?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戶不低於600元,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杭州市區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遷搬家補助費標準日前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杭州市區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遷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戶600元。因房屋拆遷涉及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拆遷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97我的店麵要被拆遷,期間引起的經濟損失能否得到補償呢?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