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漸進論觀點。另有一些專家和學者建議我國應采取一種循序漸進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方式,即從“名義離岸中心→隔離性金融中心→融資性金融中心→收放型、整合性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模式。這種觀點認為,漸進模式既符合中國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又可以有效規避金融風險。其理由是:名義離岸中心和隔離性金融中心本身與新加坡、香港、東京的國際金融中心一樣,實際運作獨立於國內金融市場,隻是將國際金融活動“引進”到國內。另一方麵,也正是這種引進作用拉近了中國國內金融中心與國際金融中心之間的距離,能解決我們多年來想解決而又無法解決的許多問題(張嘉崢,2001)。
第三、建設滲透型模式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我國建設離岸金融市場應采取以內外分離型為基礎、適度滲透的模式。理由為:一是避稅港型通常適合自身經濟規模極小的小國或地區,而我國幅員遼闊,經濟規模巨大,並不適合采用這種模式。二是內外混合型需要金融業具有高度的經營自由,境內市場高度開放,但人民幣在資本項下的可自由兌換並沒列出時間表,有些金融法製、法規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因此,目前尚不具備建立內外混合型模式的條件。三是盡管內外分離型便於金融監管當局對在岸業務、離岸業務分別加以監管,可以較為有效地阻擋國際金融市場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衝擊,但是如果實施嚴格內外分離模式,杜絕國際離岸資金向國內市場滲透,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金融全能業務的意義和必要性將大打折扣(李文增,2002)。
第四、建設嚴格內外分離型模式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從國情出發,我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應該主要參考美國的做法,采用“嚴格內外分離型”模式,把離岸業務參與主體限定在“非居民—非居民”之間。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經濟大國,采用“有限滲透模式”從理論上將會給國內經濟、金融發展帶來益處,但考慮到我國目前還是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管製,對外債實行嚴格的審批監測製度,國內金融體係尚未健全,經濟和金融實力還不足以與國際投機資金進行抗衡,設立防火牆是必須的。因此,在我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之初,還是以嚴格內外分離為宜(徐海濤,2002)。
(三)國家與重慶市相關政策製定概況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7年10月23日頒布並於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外彙管理局於1998年5月13日頒布並施行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6年1月12日頒布並於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上述幾部法規對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條件以及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等幾方麵做了規定,構成了我國目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框架。
重慶市相關政策情況:第一、胡總書記“314講話”提出構建長江中上遊經濟中心,離岸金融的發展將是對其的重要補充;第二、薄書記“五個重慶”的發展路徑設計;第三、2008年11月12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是全國第一個內陸保稅港區,也是全國第一個“水港+空港”一區雙功能保稅港區;第四、2009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重慶統籌城鄉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3號文件),在國家戰略層麵正式設立“兩江新區”;第五、2010年2月26日,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正式掛牌成立,內陸第一個綜合保稅區。第六、國務院已在2010年5月7日批複了重慶“兩江新區”總體方案,是繼上海浦東和天津濱海新區之後,中國第三個副省級新區“兩江新區”。“兩江新區”將享受國家給予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的政策,包括對於土地、金融、財稅、投資、對外貿易、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管理體製等領域賦予先行先試權,允許和支持試驗一些重大的、更具突破性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