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國對離岸金融監管的經驗。從“各國對離岸金融的監管”方麵進行研究,代表作有巴塞爾委員會的《跨境銀行業監管》(1996)以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2003),Salim M. Darbar, R. Barry Johnston和 Mary G. Zephirin (2003)的《加強對離岸金融中心的監管》,Levine R.(1997)的《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觀點和設想》等。上述文獻研究了美國、日本以及國際組織對離岸金融的監管經驗。
(5)離岸金融對離岸金融所在國的負麵影響。從“離岸金融對經濟的負麵影響”方麵進行研究,Salvatore D(1998)的《新興國家經濟中的資本流動,經常賬戶赤字,金融危機》等。主要觀點是避稅港型離岸金融中心由於其信息的不透明造成潛在的投資爭議和公司造假行為的增多。
(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離岸金融中所起的作用。Edward Kane (1998)的《銀行危機與離岸管理競爭》以及《加強國際金融體係結構:離岸金融中心評估報告》(2003)等認為 IMF 在離岸金融的發展過程中負責進行組織和實施對離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活動的評估等。
2.國內學者對離岸金融的研究
國內對離岸金融的研究始於20世紀80年代,大體可分為二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如:陳岱孫、厲以寧(1991)、葛兆強(1994)、郭鬆(1995)等,代表作分別為《國際金融學說史》、《建立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理論探討》、《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發展和經營特點》等。到了90年代中期,伴隨著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反複,出現了關於離岸金融稅務、法律、風險和監管等方麵的研究,對離岸金融進行了多角度、深層次的探討。如:彭國翔(1997)、劉軍(1998)、史薇(1999),主要代表作分別為《離岸金融中心避稅問題與對策》、《離岸金融業務的國際比較與我國發展政策選擇》、《發展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問題研究》等。文獻介紹了離岸金融的性質和特征,論證了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對離岸金融市場的模式進行了探討。
第二階段是從21世紀初至今,隨著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重啟,許多文獻對離岸金融進行了更深入廣泛的研究。主要表現對離岸金融風險的重視,認為發展中國家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應該吸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和控製風險,如:韓龍(2001),連平(2002),宋亮華、沈光朗(2005)代表作有《論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特色》、《離岸金融研究》、《開放經濟條件下的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等;對地方建設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析,如:上海的何興剛(1998)、楊鹹月(2001)認為,上海要建成國際性金融中心可從建立離岸金融市場著手;天津的許達(1998)提出在濱海新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可行性;深圳的李振光(2001),認為深圳作為我國第一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城市,在總結以前經驗的基礎上可更好的發展等。這些研究偏重於對國外成熟離岸金融市場的簡單介紹上麵,即便聯係我國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問題也是出於發展本地區經濟的目的,但缺少較有說服力比較和論證方法。
國內學者對我國離岸金融模式的不同觀點:
第一、速成論觀點。國內部分學者主張,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識和發展應借鑒國際上部分地區超常規發展離岸市場的經驗,迅速建成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加勒比、中東等地區的金融中心,與東南亞的新加坡、香港和東京的金融中心都是以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模式在短期內迅速建成的。這些國家和地區結合自身特點側重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一、兩種市場功能,如新加坡,它在國內、國際和離岸三種市場功能中隻突出了兩種市場功能。這些國家和地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經驗對中國的借鑒意義可能更大。這種觀點還認為,建設離岸金融市場並不一定要仿效發達國家的離岸市場麵麵俱到,而應該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內容和項目,循序漸進地建立,逐步從初級發展到高級、從幼稚到成熟(楊鹹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