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學派的代表人物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的主張雖與之不同但也很富有吸引力和影響力,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對市場交易成本進行了考察,認為市場失靈是由於交易成本過高導致產生外部性問題(經濟學認為當私人的成本和獲益不同於社會的全部成本和獲益時,就會產生外部性問題)後引起的,他通過一係列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合理的製度設計(特別是私有產權製度的建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這樣可以使一些外部性問題仍然在市場機製內部得到有效解決,由於市場交易的成本經常低於國家幹預的成本,因此,凡是能通過產權製度在市場機製內解決的都沒有必要依靠政府幹預,隻有在那些很難內部化的問題上政府才有必要進行幹預。科斯提出以交易成本的高低來劃分市場與政府的權力範圍,他說“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或以沒有特別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政府行政機製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在政府政治壓力影響下產生而不受任何競爭機製調節的、有缺陷的限製性和區域性管製,必然會提高經濟製度運行的效率,這種適用於許多情況的一般管製會在一些顯然不適用的情況中實施。基於這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製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自身協調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製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
如果我們籠統地把西方經濟學流派劃分為凱恩斯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話,可以說上述兩種觀點各居其一,並且都是在當代經濟學界頗有影響力的觀點,斯蒂格利茨和科斯都由於各自的主張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如果我們由此而粗線條地總結經濟學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方法,那麼設計和建立合理的製度是經濟學家們一直探討和追求的。在經濟學領域,兩種存在根本分歧的主張是,應對市場失靈的製度設計究竟該由政府來進行還是依靠市場本身(某種私下的自願聯合或協商解決)來進行,這也是斯蒂格利茨和科斯的主張之間的重要差別所在,而每一種主張似乎都可以舉出充分的例證去駁斥與其對立的主張,這種狀況在戰後以來世界經濟發展過程中表現為一麵是成熟而發達的市場機製以及私人部門的市場交易所形成的良好效率,另一麵是日益擴大的政府幹預、頗有成效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由政府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的福利,兩者在當代世界經濟中共生共存。
國際政治和世界經濟是兩個不同的領域,但卻同樣存在著市場失靈和製度設計的問題。一方麵,作為國際關係行為體的國家並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國家之間相互聯係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交往和互動中,形成了各種各樣的規範、規則和處理問題的慣例,這些規範、規則和慣例就是我們所說的國際製度,它們決定了國家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應該怎麼做或不應該怎麼做。有時候國際製度的形成表現為一個自發的進程,它受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推動,一般需要通過國家之間不斷的交往、鬥爭、談判、妥協才逐步形成,一定階段的國際製度往往是這一階段國家之間國力或是能力(這在現實主義者看來便是權力或者強權)對比狀況的一種反映。當然,在國際關係的發展過程中,國家之間所擁有的權力是不斷變化發展的,而國家權力的增強或是縮減給國際政治市場帶來的影響便是力量分布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就可能導致國家之間在國際政治領域競爭的不充分,甚至可能造成權力的壟斷,並打破國際政治市場原有的和諧與平衡狀態,新的權力分布狀態可能會挑戰舊有的規則和製度來滿足強權者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舊的規則和製度無法有效地規範行為體的行為就是國際政治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於是便可能出現新的行為模式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如果這種新的行為模式和解決問題方式通過一段較長時間的運作逐漸固定下來並開始為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所接受(可能是自願、也可能是無奈地接受),那麼它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行為習慣或處理問題的慣例,並像其他的國際製度那樣對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產生作用和影響。這一過程和奧蘭·楊所描述的製度的演進式形成(即製度從人們的行為習慣中誕生)有相似之處。
另一方麵,由不同的國際關係行為體所組成的國際社會從組織上來說是較為鬆散的,它缺乏一個擁有絕對權威的中央機構,現有的國際法律體係和法律製度對大多數國際社會成員具有影響力,但卻並不是每一個成員都願意自覺地遵守這些法律製度,而且很多時候,像聯合國這樣的權威性機構其行動目標和原則的設立會受到一部分影響力巨大國家的價值取向的影響,行動難以產生效率,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常常會出現經濟學家所描繪的“公共失靈”的情景。更進一步的困境是:當出現“公共失靈”以後,國際社會的所謂中央權威機構依然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市場”負責或是幹預“市場”,而個別的行為體反而更具備行動能力上的優勢。這時可能出現的情形有幾種:一是權威機構任由“失靈”現象和隨之而來問題的出現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二是權威機構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授予個別行為體采取行動的權力;三是個別有行動能力的行為體置權威部門於不顧而采取單邊行動。從實踐來看,國際社會中出現更多的是後兩種情形,但是這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事實上都意味著對權威機構權威的削弱,從而可能降低權威機構監督和執行已有國際製度的能力以及設計和創造新製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