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調和滿漢關係,穩定大清江山(2 / 3)

直隸巡撫李維鈞是漢人,若對旗人依法懲治,一定會遭到王公貴人的強烈反對,會被安上漢人反對旗人的罪名。於是雍正皇帝為整治旗人中的害群之馬,積極給李維鈞撐腰,警告王公貴胄不可對他加以陷害和掣肘,讓他順利處置那些不法的旗人,以適當消解漢人的怨恨之氣。

雍正元年(1723)七月,李維鈞又密奏寶坻莊頭焦國棟、焦國璧在城鄉占據田地一千餘頃,開設當鋪、商店數處;而且還打死六條人命,奸占婦女、包攬詞訟、私立場集。雍正皇帝指示李維鈞道:“除暴安良,正是你分內應當之事,像這類的事情,你處理起來一定要振作,不要怕這怕那、瞻前顧後,更不要多慮。”

同年十月,雍正皇帝諭令內務府加強對莊頭的管理;對為非作歹、怙惡不悛的莊頭立即予以革退。十二月,雍正皇帝又下諭令:莊頭不得奢侈豪華,住房不能超過規定,不得擅自占用非分之物,否則將嚴懲不貸。

經過君臣共同努力,一齊整飭,有些凶惡的莊頭有所收斂,自動將地租和當鋪得息各減一分。李維鈞因他們知過就改,向皇帝請求免予治罪。雍正皇帝回答說:“惡人秉性難移,對他們仍然要留心察訪;如果有莊頭稍有重蹈前轍,立即驗實處理,不要存在一點姑息遷就的念頭,絕對不要開始勤奮後來懈怠,弄一個虎頭蛇尾。”正是在雍正皇帝的鼓勵和督責下,李維鈞繼續打擊作惡莊頭。雍正二年(1724)正月,李維鈞又將靜海縣鑲黃旗惡霸莊頭李大權捉拿歸案。

對於莊頭以外的凶橫旗人,雍正皇帝也從嚴懲罰。康熙末年,許二自恃是旗人,率眾人打死民人劉國玉。雍正皇帝即位時有赦免犯人的恩詔,刑部援引詔書,想為許二減刑。雍正皇帝說許二恃仗是旗人犯罪,實屬可惡,不可援引恩赦而免去其罪,仍然按照原罪擬定的絞監候,秋後處決。

雍正四年(1726)八月,直隸總督李紱奏報:鑲黃旗人王三格,據稱是內務府倉官,在滿城縣有祖上遺留的圈地,早年轉典給縣人孫含夫、冉鐸等取租,到雍正三年(1725),王三格回到滿城,毆打孫含夫及佃民,占奪原典田地。轉年三月,孫含夫到保定府控告,還未經審理,王三格就以冉鐸吃齋,被人稱為老道,誣告他邪黨聚眾,自稱教主,任命孫含夫等人為將軍、總管。直隸按察使據報將冉鐸等人拘捕審訊,造成冤獄。王三格因是倉官,地方官不便審理,請將其官職革退,以便審結。雍正皇帝指示道:“王三格實屬可惡之極,一定要加倍嚴懲,用以警戒刁蠻誣隱之人。倉官什麼官也不是,是王三格自命之官,實在是一個天大的笑話!”王三格奪人財產,又肆誣陷,可見旗人對漢民的欺壓嚴重。王三格可以自稱倉官,作為封疆大吏的直隸總督對他也無可奈何,也可見旗人特權之大。雍正皇帝加倍嚴懲王三格的態度,才可以或多或少地打擊不法旗人的囂張氣焰。

雍正五年(1727),順義縣旗人方冬魁在酒館中遇見漢人張四,張四未給方冬魁讓座,即遭到方冬魁的打罵;張四一氣之下殺死方冬魁,署理直隸總督宜兆熊審理此案,擬定將張四定為絞監候罪。雍正皇帝則不以為然:“莊居旗人欺淩漢人者很多,從方冬魁打罵張四之事就可見一斑”,因此對張四從寬發落:免死,枷號兩月,責打四十大板了結,以此令旗人引以為戒。並將此事曉諭八旗及各屯莊居的旗人,以引起警惕。雍正皇帝這樣從輕處理張四,於法律不合,但不失為糾正旗人肆意作惡為弊的一個措施。

□遏製滿人特權,滿漢視為一體

雍正六年(1728),良鄉知縣冉裕杖責旗人烏雲珠,署理直隸總督宜兆熊以違例虐待旗人將冉裕題參,雍正皇帝說:“旗人、漢民均屬一體。地方官審理事務,隻依據其論理的曲直,分別給予獎賞和懲罰,不應當分別旗人、漢人。冉裕奉公守法,不應當革職聽審。”於是將宜兆熊的題本擲還給他。雍正皇帝還說不知道有不允許地方官體刑旗人的成例,要刑部查明具奏。刑部查出果有這樣的案例。雍正皇帝命令將它廢除掉,依照他的指示執行。同時皇帝還指責宜兆熊那樣對待屬員,過於嚴厲、過於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