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旗內用人製度進行改革
按照清朝的官製,對於旗員的官缺,一向分為旗缺、翼缺、公缺數種。所謂旗缺,是指某一官職依例由某旗人員充任;八旗又分為左右兩翼,翼缺則是專屬於某一翼的人員的官缺;公缺則是所有八旗人員的。旗缺、翼缺隻在某旗某翼內進行挑選。其決定權在旗主、管主手中;旗主、管主把持這些官缺,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團結自固。但在八旗內,由於各旗具體情況不同,人才各異,因而有的旗升得較快,有的旗升得較為遲緩;從人才選拔的角度來看是很不公平的,且往往決定於旗主、管主的好惡。曆朝皇帝都試圖解決這一問題,但都不夠徹底。康熙八年(1679)、十年(1681),康熙皇帝分別將各部堂主事、郎中改為公缺,通同按俸祿進行升轉;但員外郎、主事仍按八旗升轉。
雍正六年(1728),雍正皇帝以銓法劃一為理由,將原來屬於旗缺、翼缺的各部員外郎、主事、內閣中書、監察禦史、給事中、工部造庫郎中,一律改為公缺。雍正皇帝這樣一來,既解決了銓法的不公平,又不使旗主、管主幹預旗缺中任何一部分旗員的任用,同時還把這一部分官吏的任用權抓到手中。
對於八旗內部缺分的補授,雍正皇帝也進行了更改。以前,下五旗王公所謂公中佐領之缺,隻在該王屬下揀選;雍正皇帝認為這樣做不容易得到合適的人選,雍正八年(1730),命令八旗內部缺分的補授,在該旗中揀選官員引見補授,若該王屬下之人可用的當然也可以揀選。以此使諸王所用人員盡量少同諸王有密切關係。
作為八旗基層牛錄的主官佐領,職位雖然不是很高,但地位十分重要。特別是原管佐領(即勳舊佐領),係清朝開國時期率眾歸來的,被編為牛錄;由於佐領在一個家族是世襲的,從而使它永遠掌握這個基層組織。而世管佐領,即早期投入滿洲後金政權的部眾,佐領也是世襲的。這在八旗中,本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雍正皇帝於四年(1726)下令;對於世襲佐領中年幼的、愚昧的、年老體弱不能辦事的,隻給其佐領俸祿,不許其管理事務;其事另選擇該旗大臣官員兼任。這就等於取消了原管佐領、世管佐領的世襲罔替。雍正皇帝對各級官員下手,褫奪他們的統治權;至於仍給削權佐領原來俸祿,總算是皇恩浩蕩了。在雍正皇帝來說,也不能說他一點不顧舊情。
對於八旗王公與屬下的關係,雍正皇帝定規矩、決方圓,作了一係列規定。元年(1723),雍正皇帝禁止王公在所屬佐領內濫派差役,隻允許王公挑選人員充任護衛、散騎郎、典儀、親軍校、親軍,不許兼管家務;若用作內務府的包衣官職,或命令跟隨子侄,都要陳列名單,向皇帝請旨,並且要通知該旗都統,由都統複奏皇上。如果王公屬下犯罪,王公要奏請皇上,交由刑部處理。雍正皇帝還特別強調道:“不請旨,是絕對不行的。”從而剝奪了王公對屬下的任意使用權和處罰權。二年(1724),雍正皇帝又下令,不允許下五旗王公聽信讒言,將屬下妄加殘害,或借端送到刑部治罪;若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則將這些被害者撤離原主門下。同時還規定:王公屬下有被問罪發遣的,不允許發配到該王公打牲處所,免得他們發生聯係,私自回到該王公門上。政府懲治王公屬下,不容許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屬下,政府又不容其肆惡。一言以蔽之,就是不允許王公與屬下有不正常的關係。
雍正皇帝還對王公所擁有的護軍、領催、馬甲等下屬人數進行限製。二年(1724),雍正皇帝下令:親王隻能擁有護軍、領催四十名,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隻能擁有護軍、領催三十名,馬甲一百二十名;貝勒為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八十名;貝子為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六十四名;鎮國公為護軍、領催十二名,馬甲四十八名;輔國公護軍、領催八名,馬甲三十二名。這些都比以前的數目減少了。同年,雍正皇帝還下令:諸王所屬佐領,凡是移出諸王所屬之旗,其佐領內一切人員不得再與舊主往來,否則從重治罪。如果說前麵幾點在於限製王公同現在所屬人員的關係的話,那麼這最後一點則是限製王公同舊部的關係,使王公對他們不能發揮影響。雍正皇帝還特地對王公敲詐勒索下屬進行了一係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