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中國“入不敷出”的移民現狀(1)(2 / 3)

我國的“綠卡”製度不是建立在移民意願與認可的基礎之上的,因而沒有入籍、國民待遇等相關內容。綠卡的申請與獲得,與外國人就業管理、長期簽證之間存在著遞進的關係。根據有關規定,人才綠卡除了投資綠卡和國家貢獻綠卡之外,技術綠卡還要求個人必須出具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等。簡單地說,申請人必須先在中國居住並且工作,這是外國人獲得工作簽證的基礎。

我國主要采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外國專家在中國工作、留學生回國和在華留學生、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申請等多種製度並立的行政管理模式,沒有采用係統規範的外國人才國際流動整個過程的市場規範模式。主要管理手段是通過行政許可審批用人單位和外國人資格,包括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和外國人就業證等,當然還包括永久居留證。

就外國人事務而言,一般包括為外國人簽發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實施口岸出入境檢查、管理外國人入境後的居留工作入籍事務、出入境案件的處置與調查、難民管理等。各國由於具體國情和曆史傳統不同,管理方式和側重點也各不相同,但最核心的通常是允許外國人入境並提供移民申請以及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兩個方麵。

目前,外國人要在中國就業,一般要獲得外國人居留證以及同時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我國最早出台的相關法律是1985年通過、次年實施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該法是個標誌性的進步,但明顯存在兩大基本缺陷,一是偏重出入境,而沒有就業、工作、居留、入籍等詳細內容。2012年6月底出台、2013年7月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在有關就業、工作簽證等方麵有了重大突破。其次,1985年的出台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發展國際交往,特製定本法。”時隔近20年後,201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1條還是“為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第1條表明製定法律是為了方便政府依法有序主動管理外國人事務,這沒有問題。但在職能上隻提到了國際交往,而沒有提到吸引人才、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功能。實際上,除了外交行為和本土公民直係親屬團聚等必需的基本職能之外,吸引人才幾乎是世界各國建立移民法律最核心、最主要的功能。

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國簽證共有8類:(1)“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人員;(2)“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者就業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3)“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4)“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和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5)“L”字簽證發給來中國旅遊、探親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發放團體簽證;(6)“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7)“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8)“J–1”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常駐的外國記者,“J–2”字簽證發給臨時來中國采訪的外國記者。

1996年實施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可以看作是對1986年實施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補充,是中國的工作簽證製度。但是,這一規定也存在許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