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規定“外國人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另外,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但第11~15條則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另外,如果申請者有外國專家證並且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聘請,則無須辦理就業證和許可證書。外國專家證由外國專家局審批。
簡單地說,就是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就業證和居留證三證分立,政府和事業單位雇用外國專家另行對待,人社部以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就業證,居留證件由公安部門主管審配,而用人單位的用人申請許可又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勞動主管部門、一般行業主管部門、特殊行業主管部門和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存在著職能交叉和重疊現象,導致程序繁雜。另外,尤其是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遠離人才市場,對人才供應和人才需求變化的感知相對遲鈍和不準確,也可能基於利益本位考慮,會不適當地對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進行管製。
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是由一個政府部門來審批聘雇外國人勞動力市場測試和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的,例如美國勞工部、澳大利亞移民和公民部、日本厚生勞動省、韓國就業和勞工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工處、台灣地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
其次,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但是由於沒有關於“特殊需要”、“國內暫缺”的具體解釋,這兩個規範外國人就業市場秩序的規定隻能靠主觀化的方式進行評價。而且全部要求有雇主邀請,卻沒有雇主擔保或提名的製度,用人單位的職能和責任就是寫個申請。
第三,我國規定的外國人和外國專家申請來華工作的材料比較簡單,遞交的申請材料以聘用協議或合同、外國人簡曆和健康證明、聘用證明為主,不包括外國人的工作經驗證明(雇主證明信)、來華工作計劃、漢語能力、資產、來華所從事職業以及收入等方麵材料。對用人單位的條件多為模糊性要求,沒有經費來源和數量等情況的具體要求。例如第22條隻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缺少各類實質內容,不利於確保引進的外國人才的質量,也無法確保所引進人才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需。這一問題也同樣存在於外國專家證的申請批準過程中。
最後,我國不認可外國職業資格證書,這為外國人進入我國勞動力市場設置了障礙。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持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函》,外國人在中國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工種),原則上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允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加職業資格鑒定考試(隻提供中文試卷)。為了簡化外國人在華就業程序,中國政府有必要認定一些國家的職業資格證書,並加快簽署與其他國家政府間職業資格證書互認的協議。
外國專家局的外國專家證也是一個重要的證件。根據1999年《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認真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見》規定,外國專家是指符合國家外國專家局規定的專家資格條件,根據我國各項建設事業發展需要來華從事長短期工作的各類外籍專業人員。
外國專家證主要分為兩類,即經濟技術類和文教類。一次簽發簽證有效期最長5年。持有外國專家證可免辦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協議和協定以及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2.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3.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4.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