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上)(2 / 3)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

根據本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全麵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因此,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著預防和先期處置突發事件的重要職責,有必要全麵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其性質、特點,以及可能引發的突發事件的種類、造成的社會危害及其性質和特點。

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是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全麵普查,並對普查情況登記造冊。全麵普查工作結束後,還應當根據情勢變化如出現了新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時對登記冊予以更新。為了做好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製定具體辦法,建立部門信息共享、人民群眾報告等方麵的具體製度和機製。同時,可以建立有關製度,要求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高風險作業的企事業單位,及時主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科學地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發生突發事件的風險進行評估,可以為有效預防、正確處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基礎條件,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發生突發事件的風險等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因此,在本法起草過程中,國務院法製辦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除了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外,還要求其進行風險評估。

在上述各方麵,意大利地方政府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該國各市都有負責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的專門機構。該機構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對本市地理形勢進行分析,製定工廠生產圖,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嚴重性進行分類、作出標記,從該圖可以清楚地了解本地各工廠生產的產品、危險程度等信息;對可能產生的有害氣體泄露等事件,該機構請衛生部門進行分析,研究有害氣體汙染後,市民應在多長時間內撤離;同時,研究利用有關工具和手段轉移受害群眾,並製定應急計劃,如轉移的地點、所需時間、附近醫院的條件等;製定全麵計劃後,還與誌願者、警察等進行聯合演練,以便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可以有效落實計劃。

按照本法第四條確立的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基本原則,省級人民政府承擔著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職責,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承擔著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職責。因此,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工作,並建立健全相關製度。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通過開展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工作,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基本情況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這些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便消除引發突發事件的各種隱患,且要采取措施對這些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全天候的監控。同時,還要對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責令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生產規範的要求,完善監測管理措施,確保安全。在這方麵,其他有關國家的有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例如,為了監測工業生產事故,意大利各市級政府通過全麵調查,都繪製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工業企業的分布圖,並要求工廠定期填寫、上報有關表格,對生產危險品的工廠隨時進行監控。此外,安全問題與群眾息息相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都要注意建立公眾參與安全管理工作的機製。例如,上海市楊浦區是中心城區,擁有130多萬居民,有“百年工業、百年學校、百年市政”的優勢。近年來,該區建立了公共安全隱患舉報獎勵製度和工作機製,依靠群眾提供的線索,及時排除了多起重大安全隱患。按照本條的規定,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也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實施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對這些危險源、危險區域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及時公布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後,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保密的情況,不應公布。例如,我國地震部門通過監測得到有關信息,對某些地區發生地震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的情況,就不應當向社會公布。這是因為按照目前的地震監測、預報水平,事先還難以得出準確的結論、作出準確的預報。根據統計,對全世界已經發生的大大小小的地震,事先監測到、並作出準確預報的隻有兩次,都是我國的地震部門監測並預報的。因此,如果過早公布有關信息,有可能引發社會混亂,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

本法草案曾經規定,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危險源、危險區域。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應當主動予以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納了這項建議。按照現在的規定,政府在是否公開有關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方麵,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按國家規定應當公開的,必須予以公布。汪永清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解讀》,中國法製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頁。

第二十一條〔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釋義】本條是關於縣、鄉級基層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規定。本條規定了針對社會安全事件這一種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由於社會安全事件的誘因與其他三類突發事件不同,主要誘因在於人本身,可能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也可能是公民與政府、公民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因此,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是主要的預防措施。

中央明確提出,要著力構建在黨委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作用,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係。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應該注意堅持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固有屬性,加強三項調解製度的銜接與配合。就本質而言,調解是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間調停,促使當事人自願解決其糾紛的活動。按照調停人的不同,調解可以分為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居間對糾紛當事人進行的調解活動,和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相比,最顯著的區別就在於調停主體不同,後兩者分別是法院和人民調解組織居間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予以調停解決。人民調解有悠久的傳統基礎,易於為人民群眾所接受。解放後,在民間調解的基礎上,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即明確有人民調解的職能,並不斷得到完善和健全。為此,人民群眾,特別是農村的農民群眾,對民間調解、人民調解的認可接受,在維護社會和諧方麵,必將在相當長的時期繼續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與現階段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製建設進程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相一致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不收取費用,當事人雙方可節約大量的經費開支。人民調解的優勢在於,其調解組織的成員都是基層幹部,他們熟悉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性格脾氣,熟悉當地的地理環境、風土人情、民族習慣,甚至宗教信仰等方麵的基本情況,調解的辦法靈活多樣,而法庭審判雖有調解程序但以剛性的法律條文為主進行判決。人民調解在依法辦事的前提下,能夠做到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結合,在調解因利益關係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方麵,使當事人雙方在矛盾解決後,繼續和睦相處、發展生產、發展經濟。

本條規定開展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的部門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這是因為縣級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單位更能把握矛盾的關鍵點。在社會安全事件的預防上,本法采用了調解處理的解決思路,這是對《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規定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央《關於全麵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見》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具體應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釋義】本條是關於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義務的規定。應對突發事件,首先要做好突發事件的提前預防工作,從源頭上遏製突發事件的發生。突發事件一旦發生,不僅本單位受到影響,整個區域甚至全社會都會受到影響。因此,所有單位都應當擔負起預防突發事件發生的義務,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發生的各種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時,也保障了社會的安全。

根據本條規定,為預防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發生,所有單位應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應對從以下方麵著手: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製。安全管理責任製是將本單位各級負責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管理方麵應做的事情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製度。安全管理責任製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麵: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負責生產和經營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生產或者經營任務的同時,對保證安全生產負責;二是各職能部門的人員,對自己業務範圍內的安全事項負責;三是所有從業人員應在自己本職工作範圍內做到的安全事項。

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章製度是一個單位規章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單位的各項工作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組織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3.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組織力量開展風險隱患普查工作,全麵掌握本單位各類風險隱患情況,建立分級分類管理製度,落實綜合防範和處置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要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要組織力量限期治理,盡快消除隱患。

根據本法規定,各單位都應當擔負起預防社會安全事件發生的義務。社會安全事件的發生,最初往往是由於一些小的矛盾或小的糾紛引起的,如果對這些小的矛盾或小的糾紛處理不當,往往引發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最終發展為社會安全事件。因此,提前掌握並及時處理這些小的矛盾和糾紛,將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各種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是預防社會安全事件的重要一環。

各單位對於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使政府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以便於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作出判斷和相應的處置。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單位、各重點部位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嚴密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高危行業企業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製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釋義】本條是關於高危行業企業預防突發事件義務的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在突發事件預防中的具體職責,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1)製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2)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3)發現隱患後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隱患進行排查,並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是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發生的一種預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