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內憂頻仍,外患漸重(2 / 2)

晚清時期,外國侵略者或乘戰勝之餘威,或者援引“片麵最惠國待遇”條款,強迫清政府簽訂了500多個不平等條約,全麵攘奪中國利權。他們強行割占或“租借”中國領土,並在中國通商口岸建立“租界”,成為“國中之國”。它們還把持了中國海關,攫取“協定關稅”及在中國修築鐵路、開辦廠礦企業、開設銀行發行鈔票等諸多權力,壟斷了中國的對外貿易、交通運輸和金融財政,使中國的經濟命脈盡操其手。軍事上,它們不但可以派艦船任意往來於中國的領海、港口與內河,甚至駐軍於京師重地,將清政府置於武力監控之下。而滲入中國各地的西方傳教士,則以種種方式進行奴化宣傳,從思想文化上配合列強的侵略。此外,由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中國的治外法權已被剝奪,外國侵略者在中國逞凶肆虐、乃至橫暴官府,清政府也不敢奈何。

各國駐華使團逐漸操縱了清政府,隨意幹涉中國的內政與外交。如同治元年(1862),兩廣總督勞崇光因案降調,英法公使竟接連照會清朝當局,提出質問。又比如,清政府頒布一切涉及外事問題的法律法令,均須事先征得外交使團同意,否則無效。外交使團儼然成了清王朝的“太上皇”。而清政府一如傀儡,凡事聽從擺布。更為出格的是,清政府竟然以外國人充任外交使者,出訪列國。同治七年(1868),清政府組成“中國使團”,正式派使節出訪歐、美。但為首的竟然是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而且連左、右協理,也分別由英籍和法籍人員充任。蒲安臣率團先到美國,未經清政府授權,就擅自同美國政府簽訂條約,許給美國招騙華工、擴大在華傳教等侵略權益。隨後使團到達歐洲,又應允保護各國侵華利益。由此發端,清政府後來的任何重大外交活動,無不有外國人參與和操縱。

清政府對外投降賣國,對內繼續維持著反動腐朽的封建專製統治。列強入侵後的清王朝,盡管政權形式與先前無大差別,而實際上已淪落為帝國主義的附庸,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的政權,日益受到覺醒了的中國人民的唾棄,直至被辛亥革命的風暴所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