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過考察溫州商會確認了中國公民社會可以在“參與中成長”之後,我們還要來回答溫州商會的發展在中國公民社會發展中是否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吳敬璉先生曾指出:溫州商會是“真正的民間商會”。有學者更是認為,在我國,“除了溫州有幾家像樣的行業協會外,大量的行業協會都死而不僵或僵而不死”。這裏對溫州商會的稱頌,其意可延伸為溫州商會是“中國特色”公民社會發展中的典範。但反過來,它們也突出了溫州商會發展的獨特性。換言之,溫州商會的發展是否隻是中國民間商會乃至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的一個“例外”?
毫無疑問,就發生學意義而言,溫州商會的形成與發展確實具有獨特性,或者說是一個例外。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商會最早出現於20世紀初的上海、天津和蘇州等大都市。而在20世紀晚期,真正意義上的民間商會隻複興於偏僻的溫州。其原因在於,20世紀50年代的社會主義改造重塑了上海、蘇州和天津等經濟發達和地理位置重要地區的社會結構、經濟體係和價值觀念,鏟除了民間商會賴以生存的土壤。而遠離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溫州剛好相反,封閉性延續了它偏重社會自主治理、工商業經濟和重商精神的曆史傳統。正是這種傳統使溫州在改革開放後能夠先行一步,創造了民營化與市場化改革領先於全國的“溫州模式”,民間商會的發展即是這一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溫州商會在發生學意義上領先於全國,並不意味著民間商會隻有在溫州才得以形成和發展。如同其他地區也可以進行民營化與市場化改革一樣,其他地區也可能形成和發展民間商會。曆史上的上海、天津和蘇州就是有力的證據。這裏的關鍵問題是民間商會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和條件,它們有例外也有不例外,但即使是例外的因素中也存在著不例外的方麵。像曆史傳統的存在,就是一種典型的獨特性,但在改革開放之前它並沒有催生出民間商會,這表明曆史傳統隻是民間商會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更重要的,曆史傳統不是既定的,而是生成著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一些前提和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下,上海、天津和蘇州等城市可能重新迎來民間商會的發展。事實上,已有學者通過對溫州和無錫行業協會的比較研究後提出,因經濟結構和政府控製力等差異,兩地的行業協會有著不同的發展模式。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錫民營經濟發展迅速,一些民間行業協會開始出現,原來的官辦行業協會也有民間化的趨向,這些行業協會的職能履行和溫州行業協會日益相似ZhangJianjun(2007).BusinessAssociationsinChina:TwoRegionalExperiences,JournalofContemporaryAsia,2.。
民營經濟的迅猛發展構築了溫州商會興起的經濟基礎,它構成了溫州商會最基本的生成動力,也決定了溫州商會的獨特個性;溫州社區性產業集群中企業之間的關係性契約,提供了商會治理不可缺少的合作性激勵;通過與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動,溫州商會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扶植,獲得了政治合法性並嵌入到地方治理體係中去;通過提供多樣化的高質量服務,溫州商會在協調和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斷健全的組織結構和不斷提高的自治能力,提升了溫州商會的治理績效,從而增強了商會的社會合法性。所有這些,概括起來就是兩個方麵,一是溫州商會所處的製度環境,二是溫州商會本身的組織化程度和能力。溫州商會的發展表明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的製度環境已經得到了某些改善,公民社會的發展有了一定的製度空間,而且公民社會現實的存在空間要大於按照法律法規合法存在的製度空間。隻要公民社會組織達到了國家各項硬性指標的規定,不違背各項禁止性規範,它們的行動就是自由的。溫州商會就在這樣的空間中成長、發展並不斷提高其治理的績效。同時,溫州商會的發展也表明,在國家與公民社會的關係中,國家並不總是決定行動的主體,公民社會也並不總是被動的一方。與地方政府的互動、自身組織化程度和能力的提高等使得溫州商會不斷擴大著其製度資源。可以看到,溫州商會的發展經驗對於我國其他地區民間商會發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當然,各地民間商會的發展一定不是完全相同的,任何地區民間商會的發展都會形成例外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