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我國國情和溫州商會的發展經驗和教訓,我們認為,可以從規範商會職能、引入競爭機製、政府培育、加強內部民主管理等方麵入手,提高商會職能的合理性及其履行能力。在其中,規範商會職能或是最為重要的改善對策。

(一)規範商會職能

溫州商會的職能是政府“自上而下”轉移和商會自身自然選擇的結果。當前溫州商會的職能體係既體現了商會作為俱樂部組織的本質,同時也體現了我國國家與社會關係中政府與民間組織相互借重的特點,總體上看,這個職能體係是相對合理的。但由於溫州民營經濟具有低、小、散的特點,每一行業中隻有少數企業具有較強實力,因而商會難以實現會員的高覆蓋率,相應地,以會費和會員讚助為主要經費來源的商會很難得到比較充裕的經費。這兩個因素決定了商會不可能在服務會員之外承擔起服務整個行業的職能。這就要求商會的功能設置應以服務會員為主,以進行行業自律和維權、提供信息、開展培訓和谘詢、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等為商會主要功能,而在行業統計、行業標準製定、行業資質審查等方麵,商會應主要以參與者身份出現,協助政府工作。

(二)引入競爭機製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成立。《溫州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行業協會按行業成立,實行一業一會。市或縣(市、區)同行業隻能成立一個行業協會。”盡管企業加入行業協會是自願的,但由於一個行業隻能存在一家行業協會,企業選擇的自願性隻體現為是否選擇加入,而不可能進行最優化選擇。由於缺乏競爭,行業協會往往期望獲得行政手段以強製企業加入,而非以服務吸引會員。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越是運行不良的行業協會,越要求政府賦予它們年審和準入的權力。一個僵而不死的行業協會不僅不能代表行業利益,還會阻礙了一個有效率行業協會的誕生。如溫州市某行業協會已經十多年沒有換屆和召開會員大會,2006年有一批企業要求成立一個同類行業協會,但民政部門以“一業一會”為由拒絕登記。“一業一會”的初衷是使行業協會具有代表性,但是我國沒有像德國《工商會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那樣要求企業強製加入行業協會,因此,“一業一會”的規定不但無法實現代表性,而且造成部分行業協會不思進取,因而不利於行業的整合與發展。我們在前麵的分析中已多次提到,溫州商會職能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商會會員覆蓋率低,從理論上講,它可以用兩種方式予以解決,一是政府強製行業企業全部加入行業協會,二是在行業協會中引入競爭機製,允許一個行業組建多家行業協會,形成企業能夠自主擇會的競爭環境,促使行業協會優化服務。從我國行業組織的發展曆史和當前改革的趨向來看,運用行政手段確立強製入會原則並不可行,因為我國與德法等法團主義國家不同,在德法等國家中,公民社會已經相對成熟,行業組織雖然與政府密切合作,但它們保持著高度的獨立性與自主性;而我國的行業協會基本上由政府機構轉製而來或由政府直接創建,即使是民間商會,同樣不可避免地對政府有較強的依賴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政府強製要求企業入會,勢必進一步強化行業組織原本就具有的行政性,不利於行業組織獨立性的獲得和自主治理的發展。因此,允許“一業多會”,在行業組織之間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格局,理應成為當前促進我國行業組織發展的可選方案。

(三)加強對商會的培育

溫州商會自複興至今不過20多年時間,它們在許多方麵仍然是不成熟的。除了商會需要不斷

提高自主能力之外,政府應該加強對商會的培育。我們曾對“商會在開展活動和組織發展時是否需要政府的支持”進行問卷調查,在2003年,100%的行業協會(商會)選擇“需要”,這一數據在2007年盡管下降為88.1%,但還是占據了絕對多數。地方政府的製度支持、體製轉型、財政支持、職能轉移等方麵仍然是民間商會不斷追求的目標。兩次問卷調研中,商會選擇“職能下放給行業商會(協會)”、“提供政策、法律支持及政府行業管理信息”和“提供財政支持和項目經費”等選項的比例始終位列前三位,2007年的數據比重(多項選擇)均在70%以上,其中“職能下放給行業商會(協會)”更是高達84.7%(見表6.2)。可見,溫州商會最希望政府提供的支持是政府“職能下放”,其後才是物資、設備、經費等,也即是說,即使是民間商會發展相對較好的溫州,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也同樣是民間商會發展的較大挑戰。另外,政府對商會的財政資助在商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人們常常認為,商會經費中政府資助的比例越小,商會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越強,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在美國,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隻有約20%來自個人、基金會和公司捐贈,約31%來自政府贈款和合同,49%來自會費、服務費、投資收入及其他方式掙來的收入。這一比率與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在32個國家進行的非營利部門比較研究中得出的國際平均水平相一致:收費和服務報酬占53%,政府贈款和合同占35%,慈善捐贈占12%。BarnettF.Baron:《美國非營利部門的共同治理》。2007年我們調查的59家溫州商會中的58個有效樣本中,僅有13家商會曾經獲得過政府提供的財政撥款或補貼,僅有8家商會曾經獲得過政府提供的項目經費。這表明,我國政府對商會的財政資助還有較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