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看,任何一種價格同盟都是違法的。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有的8種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一款即為“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9年頒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具體指:(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2)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國家發改委製定的《製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要求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來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實行價格壟斷,違者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處理。2008年1月,國務院515號令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違反《價格法》第14條的罰金提高到10萬以上100萬以下,並且規定: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8年8月1日實行的《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種壟斷行為進行規範。該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達成壟斷協議。第46條規定: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由相關法律法規可見,溫州行業協會的價格同盟是典型的價格壟斷,大多數未受到各級執法部門的處罰,甚至受到鼓勵,這與相關法律沒有得到嚴格執行有關。
溫州商會組織價格同盟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但它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與政府利益是否一致。生產性行業的產品麵對全國甚至全球消費者,對溫州消費者影響較小,組織價格同盟不僅可以扼製惡性競爭,還可以給地方政府帶來更多財政收入,因而容易得到地方政府支持而獲得成功。但是,服務性行業的產品直接麵對溫州本地消費者,會遭到本地消費者和媒體的反對,往往在政府的幹預下失敗。如在2007-2008年各行業集體提價風潮中,電氣、合成革和電鍍行業都沒有受到幹預,而網吧和洗車行業的提價計劃因受物價部門幹預而流產。
其次,商會限製雇員自由流動。目前,溫州企業成立工會並不普遍,而且,與商會相比,企業工會存在兩個嚴重缺陷:一是缺乏自主性,企業工會沒有獨立財務,章程製度流於形式,工會主要組織一些福利性活動;二是“一企一會”,工會缺乏一個行業性或跨行業的平台組織集體行動。因此,勞方根本不可能與資方進行有組織的博弈。2001年合成革行業迅速發展時,人才流動頻繁,技術人員工資增幅較大。對此,溫州市合成革商會通過《會員企業招人、用人問題的公約》,其中指出:“堅決反對少數人員和企業的盲目跳槽和盲目抬高工資挖技術和管理人員的不正當做法。”《公約》確定賠償原則為:挖聘一名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人員應至少賠償給被挖企業20萬元,挖聘一名部門經理或同級技術人員為10萬元,挖聘一名班組長或同級技術人員為5萬元,如賠償數額不足以彌補原企業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補足為止;同時,責任企業還需承擔跳槽者的違約經濟賠償的不低於70%的連帶責任。與此相類似,溫州市電腦商會的《人才流動公約》規定:離職者必須得到原企業的書麵證明才能被聘用,會員單位不能以更高待遇手段挖聘其他企業的人才,違約跳槽者溫州IT企業在一年內不得予以聘用。這些規定明顯對勞方不利,它們限製了人才流動,很大程度上剝奪了雇員通過市場獲得更高工資的機會,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恰恰是資方的組織化和勞方的非組織化。
再次,商會行為損害公共利益。在當前中國,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公益性組織發揮的作用並不大。由於溫州產業一直存在“低、小、散”現象,環境汙染比較嚴重。在環境治理中,行業協會和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人們較少看到環保組織的身影。由於GDP成為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指標,政府在發展經濟與環境保護的選擇中,往往會傾向於前者,而環保組織的行為會對政府的績效構成負麵影響,因而難以得到政府的支持。當政府治理環境時,不是政府、行業協會和環保組織三方開展博弈,而是政府與行業協會之間進行博弈。前文所述的合成革商會在與溫州市環保局的博弈中勝出,雖然可以證明溫州商會的自主性,但同時也意味著合成革企業生產成本外部化,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
最後,異地溫州商會享有特權。自1995年昆明溫州商會成立後,至今異地溫州商會已建有160多家。各地方政府對待溫州商會的態度,由一開始的排斥轉變為現在的支持和扶植。這一轉變的原因在於溫州商會既能為當地帶來巨額投資,又成為當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渠道。作為一種博弈的結果,溫州商會也獲得了某些特權。如商會負責人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其數量遠遠超過當地溫州商人在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商會負責人獲得政府更多的關照,這甚至在車牌號碼上都能看得出來;在土地等政府控製的重要資源分配上,溫州商人有較多機會,等等。沈陽溫州商會會長胡定海認為,沈陽溫州商會在沈陽的15個外埠商會中地位最高,商會的事情到了政府那裏“事不過夜”,政府以最快速度予以解決。新疆溫州商會負責人認為新疆的投資環境非常好,這與權威機構的評級相悖,原因在於溫州商人的投資可以享受特事特辦。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積極鼓勵溫州商會成立,但本地商會的成立卻受到非難,這意味著當地政府與溫州商會的合作恰恰構成了對本地商人的歧視。這些特權體現了資本的力量,即在GDP為主要指標的政績評價體係中,能夠對GDP增長帶來貢獻的投資者可以享受特權,進而形成一種循環:享有特權的溫州投資者→資本更容易擴張→帶來更多更大特權。當溫州投資者享受更多特權和優惠時,就構成了對其他群體間接的利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