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內部職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資本實力。我們的調查表明,54份有效問卷中,會長所在企業為本行業龍頭企業的為34家,占63%;為行業內較大企業的有17家,占31.5%;為行業內中小型企業的隻有3家,占5.5%。而異地商會的會長,基本上都是當地最有經濟實力的溫州企業家。公共選擇學派的研究表明,在社團組建之初,企業家必須投資,以便於為團體行為提供支持,從而使人們獲得成員身份的收益大於投入。。此外,和一般會員隻繳納會員費不同,會長、副會長和理事還要繳納讚助費,這筆經費因商會實力不同而有很大差異,在實力強大的商會中,會長的讚助費比較高,是中小型企業難以承受的。如溫州市電氣行業協會會長為德力西集團的胡成中,德力西除每年繳納12萬元讚助費外,還提供一層樓作為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2007年金華溫州商會換屆時,競爭會長成功的薑永忠讚助商會108萬元。這表明資本的力量嚴重影響行業協會的治理結構,是導致溫州商會精英化治理的關鍵因素之一。由於經濟實力已經決定了企業家在商會中的地位,那麼民主程序能否履行就顯得不甚重要。在我們所參加的十多次行業協會年會和換屆選舉中,基本上都沒有嚴格履行民主程序。最典型的一次是2007年杭州市文成商會換屆,先由會員選出理事,再由理事選出會長、副會長,所有選舉都是等額選舉。根據事先安排,理事由會員投票選出,但會員們嫌程序煩瑣,紛紛要求改為舉手表決。於是,現場修改程序,由會員舉手表決。對會員來說,既然商會的職務已經預先設定,無論程序是否公正都沒有意義,當然選擇更簡便的方式。

民主機製的缺乏導致商會的公共資源分配不均。對商會成員來說,商會所帶來的資源從來都是有限的,這些資源的分配是否能夠讓所有會員共享,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會內部的民主機製是否健全。寡頭化破壞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使大部分資源為商會的領導層所享有。一般而言,商會實力越強,擁有的公共資源越多,所能惠及的成員越多,但這一般是從會長向下分配的。在商會中的地位越高,所能分配到的資源越多。相反,商會實力越弱,擁有的公共資源越少,所能惠及成員越少,往往隻能在領導層進行分配。如某行業協會的成員全部是小型企業,因實力較弱而較少引起政府重視,所能爭取的資源很少,而僅有的一點資源連領導層成員也難以惠及。這家商會的一位副會長向我們抱怨所有的好處都讓會長獨占了,當個副會長除了繳納讚助費外沒有任何好處可謀。又如某行業因土地問題發展受困,行業協會一直向政府爭取土地。協會秘書長認為90%會員加入協會的目標之一是想獲取土地。該協會後來從地方政府拿到50畝土地,但被用於會長和四個理事成立的一個股份公司。我們曾經調查過一家麵積為1000畝的異地溫州工業園,發現該工業園的土地都被當地溫州商會領導層所圈占。另外,在會展攤位分配、招商引資的分配等方麵,商會領導層都享有事實上的優先權。

民主機製的缺乏直接影響商會的運行。首先,利益分配不均會影響會員的積極性。在商會公共資源的分配中,受惠範圍與會員參與協會活動之間有著很強的相關性。根據奧爾森的“選擇性激勵”原則,會員從商會受益越小,參與商會活動的積極性越低,最終使商會的活動範圍局限於從中受益的領導層。如果受益者僅為極少數人,那就不可能有什麼活動了。如前麵提到某行業協會領導人圈占了以協會名義從政府那裏爭取來的50畝土地,造成的後果是70%會員不繳納會費。其次,寡頭化治理的商會領導層並不期望會員積極參與商會活動。如果會員參與積極性高,就會要求商會按章程行事,實行民主治理,進而導致商會公共資源的民主分配。因此,一些商會甚至不按時召開例會,不舉辦年會,有些甚至連換屆都免了。如溫州市某行業協會十多年沒有換屆,早已陷入癱瘓,但其會長仍然擔任溫州市政協會員,並以會長身份參加各種活動。再次,民主機製的缺乏造成商會矛盾重重,甚至分裂。如2005年鄭州溫州商會換屆事件使商會遭受重創,一度陷入半癱瘓狀態;2007-2008年宜昌溫州商會換屆事件的消極影響也非常明顯。

(三)服務手段缺乏

有學者認為:“溫州地區的大多數行業協會就從來不會為經費問題所困擾,它們不會因為需要去管理下屬企業而削弱其作為協會生存根本的服務和協調功能。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我們所調查的溫州市本級行業協會中,受資金所困的占3/4,年經費收入在10萬以下的占30%以上;一些行業企業很多,但行業協會的會員較少,如溫州市舊貨調劑行業協會會員100餘家,僅占行業企業數的10%;溫州市洗滌家政清潔行業協會會員89家,僅占行業企業數的18%;溫州市醫藥行業協會會員中幾乎所有民營零售商已經多年沒繳納會費,等等。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的原因在於這些行業協會沒有提供會員所需要的服務,因而無法吸納會員以增加會費收入。服務手段缺乏,商會缺乏對企業的吸引力,在溫州商會中仍然是普遍現象。在我們的調查中,隻有10%的商會有營業性收入,商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是會費和讚助等比較剛性的收入。服務手段缺乏而導致資金不足,資金不足導致運轉不靈,已經成為溫州商會發展中的一個瓶頸。

(四)權力越位

我國政府對民間組織采取“選擇性培育”政策,使商會成為強勢民間組織,而商會又是自利性的經濟社團,因此在不同利益群體博弈過程中,商會的組織化和強勢地位使它有可能侵犯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出現權力越位現象。

首先,商會組織價格同盟。溫州商會的價格同盟主要有三種方式:(1)統一定價。一旦麵臨成本上升壓力,溫州的一些行業協會就會製定“自律價”,要求會員集體提價。2004年溫州市電氣行業協會通過《關於實施電氣產品行業自律價暫行規定》,通過成本核算確立以省著名商標企業為標準價,中國馳名商標企業和其他企業以標準價為基礎分別上浮和下浮5%,違規者處以3至10萬的罰款並取消會員資格。2006年因原材料上漲,溫州市電氣、合成革、電鍍和家具等行業協會(商會)分別要求會員單位價格上調5%-20%,其中溫州市電鍍協會在2006年5月成功提價20%,2007年4月再次要求會員提價20%-50%。2007年8月,瑞安市網吧行業協會製定最低收費標準,要求對顧客中的會員和非會員分別收取3元/小時和3.5元/小時以上,違者沒收3000元保證金。2008年1月,溫州市汽車美容業店主集會討論兩個議題:一是籌建行業協會,另一個就是討論集體將小車洗車費由10元/次提到15元/次,辦卡100元/12-13次改為100元/10次。(2)1993年,溫州市煙具行業協會向溫州市政府提出賦予煙具行業協會四項管理權並為政府所接受,其中一項即為同行企業開業登記初審權,這是一項行業協會限製競爭而抵製企業進入的權力。在鹿城區餐飲協會的牽頭組織下,溫州市23家知名酒店發表聲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們酒店就餐時,請不要自帶酒水”。由於這23家酒店壟斷了溫州餐飲業的高端市場,而酒水的利潤極高(溫州酒店酒水利潤為其批發價的70%-80%),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實際上是一種集體性的價格串通行為。(3)信息交換。行業協會作為一個信息交換平台,比較了解行業的平均價格,其信息交換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製定價格指南和收費標準。這一方麵為消費者提供便利,降低不確定性,另一方麵也容易形成價格同盟,降低價格對市場競爭的激勵性。溫州市家用電器行業協會製定《溫州家用電器維修收費標準》,但維修價格明顯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