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除社會公益事業外,社會管理功能是新時期溫州商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形成的。眾所周知,溫州商會形成於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它的前期功能主要是整頓市場、質量建設、教育培訓等,其功能可以被定位為“行業治理”。從溫州商會的組織性質來看,這些功能是本質性的,也是商會活動的重心,我們對溫州商會的研究基本上也是圍繞這些功能進行的。溫州商會的社會管理功能大體上興起於新世紀初,這一時期,正是商會的內部治理相對完善、行業治理功能趨於成熟、商會作用獲得公認的時期。這也可以說,隻有當商會開始富有餘力,它才可能參與到行業治理之外廣泛的社會管理領域,為會員企業和整個行業提供更多的服務,而這可以被看作商會參與社會管理的第三個前提條件。
可以看到,溫州商會的社會管理功能形成於特定環境之中,一方麵它們源自地方政府的鼓勵和扶持,另一方麵也源自商會自身發展的需要,而這些又都發生在我國社會管理體製轉型這一大背景中。這一事實表明,在合適的製度環境中,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完全可以參與社會管理,成為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從而改變政府唱獨角戲的局麵。不但如此,商會靈活、深入、有針對性的社會管理行為能夠彌補政府行政監管中的信息不足、財力不足、人員不足等眾多問題。也即是說,特定的社會組織具有與政府合作開展社會管理的現實基礎。由此可見,溫州商會的案例證實了一種以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治理為基本特征的公民社會在我國形成的可能性。具體而言,我國的社會組織盡管總體上不夠發達,缺乏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參與能力不足,但由於我國社會組織在發展中存在區域不平衡、層級不平衡、類型不平衡等特點,我們仍然可以以先發組織為突破點,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它們已經具有的優勢,將它們納入到公共治理體係中來。從溫州商會的發展經驗來看,為實現這一目的,政府應該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管理體製轉型,不但要進一步放鬆製度環境,而且要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同時,社會組織應加快自身建設,提高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必須指出,溫州商會參與社會管理仍然表現出諸多局限性。首先,商會參與社會管理在目前仍然不是普遍現象,隻有合成革商會、食品協會、電氣行業協會等自身發展得比較好的商會在一些領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管理還沒有成為各行業商會的基本職能。這一方麵固然由於溫州商會在自身發展中存在著大量問題,發展層次參差不齊,一些商會缺乏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麵也因為社會管理功能並不被認為是商會的本質性功能,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其次,商會在社會管理領域中的責任和義務仍然十分模糊。黨和政府的多項文件規定新的社會管理格局應該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溫州地方政府的實際做法也是以黨和政府為社會管理的主導者,商會等社會組織有限參與。這實際上是說,商會被定位為社會管理的參與者,而非管理主體。即使我們暫且不論商會是否應該和能否承擔社會管理主體地位,僅就商會作為社會管理的參與者而言,在特定管理事務中,商會的參與程度應該如何,商會是否應該承擔因參與而帶來的管理責任?比如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商會是參與者,如果某一行業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商會是否應承擔責任?商會與政府應如何劃分責任?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溫州商會的發展中都還找不到答案。有鑒於此,我們認為,在商會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政府應加快社會管理體製改革的步伐,明確商會等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具體地位、職責和功能,建設政府與商會合作互動的常規機製,為商會參與社會管理創造更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