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麵:商會內部製度的不斷改進和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法規逐步完備。
溫州商會內部製度的規範化,可以視為商會將行業內部非正式規則製度化以及改進正式製度的持續努力。
此外,所有的行業商會都有成文的組織章程、會則或其他相應規定,行業協會的相應數據為95.11%。不可否認,不少商會的規章製度可能僅僅是從文本上引入或者隻對其進行比較簡單的修改,在實際運作中影響有限。。這說明正式製度在商會運行中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否則就沒有修改的必要,同時也表明商會確實在不斷改進和創設製度。
地方政府對溫州商會的製度供給,主要是通過出台或者轉發上級政府下達的各項政策法規,向商會提供原則性的製度框架並進行一定的管理規製。如1999年4月15日,溫州市政府發布《溫州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其中對行業協會製訂章程等製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賦予行業協會(商會)16項職能。2000年4月溫州市工商聯頒布《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業商會工作的通知》,就行業商會的換屆程序、聘用製度、財務管理製度以及重大事項報告製度等作出了規範。2005年1月,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頒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範化發展的若幹意見》,強調行業協會(商會)應該推進民主化、規範化建設,完善各項製度和管理運行機製,以及加強黨支部建設。此外,我們還發現,溫州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規來自於對商會提案的回應或者對商會現行合理製度的確認。如1993年,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同意鹿城區對打火機行業加強管理的批複》,對煙具協會管理行業的各項舉措予以肯定,同時還賦予其四項管理實權。商會中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會員,在每年的“兩會”期間,通過提交各項提案,進行政策倡導。例如,2003年,溫州市總商會向政府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工業園區》的提案,被列為2003年十大重點提案。2005年1月,政協委員戚列雄提出《關於對政府支持行業商會(協會)獨立性、自主性的建議》提案,得到溫州市民政局《關於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第351號提案的答複函》(溫民提〔2005〕71號)。可見,地方政府除了履行傳統的社會管理職責,在商會內部製度的規範化、調整商會和政府的相互關係並使之製度化等方麵也發揮著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