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組織治理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機製,這包括兩個層次:個體層次,商會內部會員之間的合作;組織層次,商會與政府、企業等治理主體間的合作。合作既可以來源於外部強製的約束或者利益計算,也可以建立在信任基礎之上。因此,合作可以通過製度、契約、血緣、社會關係等多種途徑實現。
。也有學者認為,溫州商會在初始階段的合作機製主要是“關係合約”,“關係合約”的有效性建立在產業集群網絡中的非正式規則基礎之上。。上述兩種觀點都強調了內生的、非正式規則在商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它們的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製度分析,後者則從社會關係出發,揭示了“關係合約”對商會形成合作機製的作用與限度。
運用社會資本概念也許能夠整合上述兩種觀點。如帕特南所定義,社會資本是社會組織的特征,例如信任、規範和網絡,它們能夠通過協調和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這一定義可以涵蓋商會合作機製的主要來源:製度規範和“關係合約”的基礎--信任,但它沒有區分社會資本的不同來源和性質,難以用來描述商會組織治理演進過程中社會資本的性質變化。後來有學者拓展了社會資本概念,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在這些學者看來,社會資本可分為兩種類型:製度資本和關係資本,在前者中,“明確的規則和步驟被設計用於處理一個領域的問題”,而後者建立在準則和信念基礎上,具有認知而非製度的基礎。。
在溫州商會發展初期,最初的集體行動往往是行業企業中的精英人士組織起來的,甚至商會的成立本身就是集體行動的結果之一。在缺乏正式規範製度約束的情況下,商會發起者主要依靠私人間的社會關係來相互協調、動員和整合行業內企業,維護行業的集體利益。在這一階段,商會賴以組織起來的社會資本主要來自社區化的行業產業集群網絡的關係資本存量。當然,也有一些商會或行業協會是由於政府職能下放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的初始製度資本,但所占比例很小我們的調查顯示,87.1%的商會是因為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成立的,隻有4.8%的商會是因為政府職能下放成立的。。
隨著商會的不斷發展,原本基於社會關係資本建立起來的合作機製越來越顯現出它的局限性:隨著商會成員的流動和人際關係的變化,商會的社會資本存量就會發生波動;這種個人層次的關係資本與組織層次的互動越來越不相匹配,商會與政府、企業之間的互信合作如果隻是建立在個人關係之上,就無法長期積累和鞏固。商會在組織層麵的互動必須獲得足夠的製度資本支持。因此,在關係資本基礎上構建製度資本,就成了商會發展的緊迫任務,主要的途徑就是商會製度的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