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6章 關於縣文物管理所工作的幾點思考(3 / 3)

有必要在文物係統建立專業的文物行政執法隊伍。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實施法律賦予的文物行政執法行為。依據《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一支執法權限合法、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行為符合法定形式的高素質文博執法隊伍。

4.完善三級文物保護網絡。縣、鄉、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在文物保護工作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體製的轉軌,村級保護員的工資無法落實,保護員工作積極性不高,有些地方已經不複存在,現急需恢複。第一,組建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從組織上保證文物工作的開展,縣、鄉(鎮)、村三級,層層有人抓,級級有人管,一級向一級布置任務,一級對一級負責。第二,組建三級文物保護網絡,便於信息傳遞,使文物案件舉報快,文物事件反饋及時。第三,組建三級文物保護網絡,使文物法律、法規宣傳更加廣泛深入。定期把文物宣傳材料送到他們手中,他們或張貼、或宣講,每個文物保護員都是文物法規、法律的宣傳員。第四,做好村級文物保護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成為保護員、宣傳員、辦事員、管理員。另外,鄉(鎮)人事變動性大,容易造成鄉(鎮)文物保護領導小組人員不穩定,這就要求上級政府必須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保護職責,上下聯通,形成“位子有人座,事情有人管”的良好工作機製。最後,對文物保護員的工作報酬予以解決,使他們樂意為文物工作盡心盡力。

5.規範收藏市場。《文物保護法》從法律的角度肯定了民間文物收藏的重要性,規範了民間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徑,允許民間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從根本上改變了民間收藏文物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局麵,促使文物市場走向規範、有序的流通渠道。《文物保護法》在作出文物市場開放規定的同時,又強調了一些限製條件,以保證文物的安全和文物市場的有序流通。一是提高了文物經營單位的審批門檻;二是嚴格了文物商品的市場準入製度;三是對文物市場交易行為實行備案製度。藏寶於民間是保護文物、傳承文明、弘揚民族文化的一條很好途徑。總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無限製的放開文物市場,必然會造成文物的大量流失,造成盜掘現象的發生,倒買倒賣不利於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的發展。

6.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文物保護的關係。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加快,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日漸突出。耕田灌溉、修房建院、挖沙取土、築路修橋、鋪設管網、舊城改造、鄉(鎮)村落基礎建設、旅遊開發等,無不給文物保護單位造成破壞。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一些地方政府擅用職權,幹預文物執法及保護的盲目開發行為;依照“五納入”的要求強化規劃意識,使文物保護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解決好文物保護與人民生活生產的矛盾,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的矛盾;完善文物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文物保護隊伍也成為當前文物保護的緊迫任務。

總之,縣文物管理所雖然麵臨諸多困境,但挑戰和機遇共存,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崇高的職業榮譽感認真履行職責,上下協作,工作形成整體,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納入科學化、法製化的軌道,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的作用,在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進程中,團結進取,奮發努力,不斷創新,為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係寧夏隆德縣文物管理所所長、文博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