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財政政策(4)(2 / 3)

一、完善稅收製度

我國目前的稅收製度以流轉稅為主體,僅增值稅就占了稅收收入的一半左右。流轉稅雖然在組織收入方麵有很大優勢,但其稅負容易轉嫁,以生產高附加值的下遊產品為主的東部地區,可以將其稅負的一部分轉嫁給生產上遊產品的中西部地區,使落後地區的稅負加重。而所得稅稅負不容易轉嫁,並且具有“內在穩定器”功能,可以更好地發揮調節經濟的職能。因而,我國可以建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製結構,提高所得稅的比重,既有利於宏觀調控作用的加強,又有利於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另外,在一些具體稅種的設計上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1.調整消費稅。消費稅雖然在2006年做了一些調整,適當擴大了征稅範圍,但調整後的消費稅仍然征稅範圍偏窄,不能充分發揮其對消費的調節作用;而且實行價內稅,不利於體現國家調節消費的政策和促進價格機製的正常運行。因此,需要對現行消費稅加以完善:一是擴大消費稅的範圍,可以考慮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和高檔消費行為納入到征收範圍裏。例如,高檔服裝、別墅、高檔家具、摩托艇、房車等消費品不僅要征收消費稅,而且應設立較高的稅率。對某些高檔消費行為,如高爾夫球、賽馬、射擊、射箭、高檔夜總會、高檔影樓等,應在征收營業稅的基礎上,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由於東部地區經濟發達,人均收入水平高,消費稅範圍的擴展可以加強對東部地區消費行為的調節,增加東部地區對財政的貢獻。二是將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並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有利於突出消費稅的特殊調節作用,同時減輕生產企業的負擔。

2.完善資源稅。中西部地區雖然資源豐富,但由於資源稅體係不健全且稅負偏低,使資源優勢不能轉化為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改革和完善資源稅,不僅有利於增加中西部地區的財政收入,而且可以促進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首先,擴大資源稅的征稅範圍,逐步將水、森林、草場、土地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體係,並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尤其是要加重對非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性資源的征收稅率。其次,調整計稅方法,把計稅依據由按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改為按實際生產數量計征,減少資源的損失和浪費。最後,國家要相應完善資源產品的定價機製,提高資源型產品的價格,增加中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收入。

3.改革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的模式,實際降低了東部地區的綜合稅負。東部地區居民收入來源渠道多、形式多,分類征收為居民分散收入、化整為零、合理避稅提供了便利,不利於個人所得稅的應收盡收。因此,應將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製模式,待時機成熟,逐步發展為綜合征收的稅製模式;減少累計稅率的級次,降低邊際稅率;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避免發達地區提高扣除額,以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另外,應做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銜接和協調工作,適當平衡兩稅的稅負,並減少兩稅之間的重複征稅問題。

4.健全財產稅(具體內容詳見本章第一節)。

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改革初期,東部地區享受了國家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東部地區獲得了較快的增長速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實施後,西部、東北以及中部地區也相繼享受了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於稅收優惠政策太多太濫,政策效應遞減,在這些地區並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調整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