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管理和改革,規範政府分配行為
各國政府收入的絕大部分都來源於稅收,如美國政府收入中來自稅收的比重大約占80.90%,有時甚至超過90%。非稅收入由於法治性、規範性較差,不宜在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一般說來,發達國家財政收入中稅與非稅的比重約為9:1,發展中國家約為8:2或7:3。如前所述,我國非稅收入規模龐大,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較高,應加以清理和規範。這裏可分兩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現有的收費項目在詳細調查仔細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第一類是具有稅收性質且適宜納入稅收征管的收費項目,如社會保障費、教育費附加等,應將其改為規範化的稅收。根據情況或擴大現有稅種的稅基,將其並入現有稅種一並征管,或設立新稅種單獨征收。第二類是合理的收費項目,應繼續保留並加以規範。政府要明確規定收費範圍、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重新認定和登記收費主體,實行“收支兩條線”的改革,合理收取費用,彌補其成本,作為正稅的必要補充。同時,製定政府收費條例,經立法程序審批,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第三類是不合理不合規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締。
第二步,加強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和財政監督。將保留下來的合理的預算外製度外收入分步納入預算內管理,逐步實現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的統一,是保證政府行為規範的前提。全部政府收入都納入預算管理後,就可以通過規範的公共收入形式明確政府可支配的資金總體規模,為合理安排支出奠定基礎。同時,在統一的政府預算內,政府可借助現代化的信息管理技術對非稅收入進行全程監管,強化財政監督,使政府的全部收入都遵循“陽光”規則,政府的分配行為和分配形式得以規範、透明,收入結構更加合理。
第二節財政轉移支付政策
我國目前轉移支付的總體規模已經很大,但是並沒有起到均衡地區財力差異的作用。馬栓友、於紅霞(2003)對1994年分稅製改革以後轉移支付與地區經濟收斂的關係進行實證研究,發現轉移支付總體上沒有達到縮小地區差距的效果;中國社科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與澳大利亞國立大學(2002)的合作研究認為,中國現行的轉移支付製度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區域差距。因此,要想使轉移支付製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勇於打破目前的利益格局,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一、明確轉移支付製度的根本目標
轉移支付不是萬能的,不能用它來滿足中央政府的多重目標,既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又要維護既得利益,還要為應付短期突發問題去救火,其結果隻能是造成目標之間的相互衝突,抵消了轉移支付資金的政策效果。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多數國家在公平與效率的取舍中將公平或均等化目標置於首位,僅以微調的形式體現一定的效率,如允許富裕地區收入增長部分保留更多的收入留成等。麵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突出、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嚴重不平衡的現實,實現各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應是轉移支付製度的根本目標,即轉移支付應主要服務於促進財政資源的橫向均衡,至於縱向不均衡的問題應重點通過重新調整財政收支的劃分、加強地方稅的建設、增加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等方式來解決。轉移支付的資金安排和投向也應圍繞這一目標進行調整,資金的主要部分要用於縮小各地區的橫向財力差異,重點投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確保全國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加強轉移支付製度的機構建設和法製建設
除中國以外,幾乎所有國家的立法機關都要為轉移支付頒布立法。目前,我國轉移支付項目的設定,都是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按照中央的有關“通知”或“決定”來執行,沒有正式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這很容易造成為配合一項宏觀政策的出台,臨時設立一個轉移支付項目來對利益受損方進行彌補,時間一長,轉移支付項目越設越多,項目之間的統籌和協調變得越來越複雜,同時也助長了地方與中央討價還價的風氣,影響地方政府形成確定的合理預期,妨礙中央和地方形成規範的財政關係。因此,必須加強轉移支付製度的立法工作,對轉移支付要達成的目標、模式選擇、規模限製、項目設立、分配方法、撥付程序、處罰手段等通過法律形式做出明確規定,避免項目設立和資金撥付的隨意性,減少討價還價的餘地,增加地方政府的穩定性預期,有助於地方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轉移支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