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開征財產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財產稅是最適宜由基層政府征收的地方稅,因為其稅基是非流動的,可以成為地方的穩定收入來源;同時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的財產狀況了如指掌,不易逃稅;還有財產稅的納稅人也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直接受益者,符合受益原則。因此很多國家都把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然而中國目前有關財產方麵的稅收收入很少,占稅收總量的比重不足5%,今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居民擁有財產的不斷增加,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目前,可以考慮將現行有關不動產的稅、費合並為統一的財產稅,綜合考慮不同地段的因素每隔幾年評估一次稅基,隨著地方基礎設施的完善和經濟進步,這一稅基必然會越來越大,並有望成為地方的主體稅種。
另外,財產稅的征收反過來還能起到激勵地方政府繁榮本地經濟、優化投資環境以促進本地房地產升值的作用,可謂一舉兩得。
(6)對於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應改變目前實行的分成共享製,改為國際通行的稅基分享、分率計征的辦法,由中央政府統一確定稅基,中央與地方政府按不同稅率計征。這樣可使分享雙方都能隨經濟增長實現稅收收入的增長,增加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可預測性。
針對現在共享稅過多的問題,實屬過渡期迫不得已的製度安排,短期內難以改變。不過,可以適當提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重,如將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由25%提高到30%。從長期來看,應盡量把共享稅分解到國稅和地方稅之中,以減少政府間“討價還價”的因素,增強分稅製的穩定性和規範性。
三、削減政府層級和財政層級,創新財政體製
在中國目前五級政府的基礎上,讓每級政府都有自己穩定的稅種和收入來源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以上的這些措施隻能緩解分稅製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要建立真正的分級分稅的財政管理體製,必須下大決心進行製度創新,削減政府層級和財政層級,為合理劃分政府間的責權利關係建立清晰的製度框架。
國際上通行的政府體製多為三級或準三級的架構。如實行聯邦製的美國,有聯邦政府、相對獨立的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三個政府級次。單一製的國家如法國、日本也都是三級政府。英國則是準三級的政府建製,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擁有相對獨立的自主權,各自實施“中央”和郡、區等地方政府兩級管理體製。三級政府建製為劃分政府間的事權和財權提供了簡單、清晰而明確的框架。例如,美國政府的事權劃分為: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和國際事務、郵政、空間科學技術、關係到全國利益的州際事務和涉及全國的社會福利計劃,州政府負責聯邦政府事權範圍以外的,且沒有授權地方政府處理的一切事務,地方政府依據州的法律規定和州政府的授權處理當地事務;稅收的分割也很明確:聯邦政府的收入主要來自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州政府主要來自所得稅和一般營業稅,地方政府則主要來自財產稅。而我國十九個有效稅種在五級政府間切分,還要保證每級政府都有自己穩定的稅基,顯然對基層財政來說是做不到的。因此,隻有突破目前的體製框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基於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實際情況,一下砍到三級政府的建製難度較大,而且對於一些管理半徑較長的省區來說,在政府層級較少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實行四級政府的建製,對於我國是比較現實的選擇,即以鄉級財政的改革為先導,逐步取消鄉級財政,然後進行鄉鎮政府的機構改革。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逐步推進,已經為削減財政層級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目前,從鄉財政的職能來看,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各稅的改革的相繼實施,其職能已經大大簡化,收入也急劇減少。在支出方麵,原來占鄉財政一半以上的鄉鎮教師工資,在農村稅費改革以後,已經由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公共衛生等其他方麵的支出改革,也正在進行中。鄉財政已經沒有多少實際工作,可以實行由縣級財政代管鄉財政。有些省份如安徽省已經開始推行“鄉財縣管”,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可在這些地區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直到取消鄉級財政。進而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政府機構改革,將鄉鎮政府變成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當然這一舉措不宜草率行事,各地可先進行“鄉鎮合並”的改革,減少鄉鎮數量,然後再虛化鄉鎮政府的職能,逐步到位。而發達地區的鄉鎮可視具體情況而定,或合並,或升格為區級政府(賈康、白景明,2002)。然後在四級財政體製的框架下,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職能,並配備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財權財力,逐步建成規範的完善的多級財政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