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政策要在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調整政策導向,徹底改變目前財政政策對地區差距的逆向調節作用,從有利於發達地區的製度安排和設計中走出來,轉到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上去,真正實現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並著力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本章將重點分析政府如何通過對財政收支體製、轉移支付、財政投資以及稅收等各種財政手段的調整和運用,來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一節財政收支體製政策
財政體製存在缺陷是導致地區差距擴大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完善現行財政體製,把它真正建成各級政府間收支劃分明確而科學、財權與事權相互對應的分級財政管理體製應是改善基層財政困難、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
對各級政府間支出責任的明確劃分,是完善分稅製財政體製的基礎。隻有對支出責任作出清晰而明確的界定,才能以此為依據對各級政府的財權和財力作出相應的劃分。而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首先要明確市場與政府之間的責任劃分,其次才是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責任劃分。
(一)按照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廓清政府與市場的界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該幹什麼、如何幹?政府與市場如何分工?這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市場失靈決定了政府活動的邊界,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職能應以服務市場、彌補市場缺陷為基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來糾正我國政府職能的“越位”和“缺位”問題。
在微觀經濟領域,首先,按照世界銀行對轉軌國家經驗教訓的研究認為,政府在生產產品和服務方麵的作用應大幅度削減。由公共部門提供產品和服務必須局限在市場失靈領域,如國防、基礎教育、農村道路和基本社會保障項目等,並且隻有當政府幹預能夠增進效率時,政府幹預才被認為是合乎情理的。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講的,政府應逐步退出競爭性、營利性領域,主要去關注非競爭性、非營利性領域。其次,政府必須全麵停止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讓各種市場主體展開充分競爭,實踐證明,對企業的過度保護以及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控製未必對企業自身發展有利,反而可能有害。再次,政府的作用應該放在市場環境的建設方麵,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法律製度環境,切實保護產權,保證各種所有製企業的平等地位,消除壟斷、市場分割等妨礙市場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建立全國範圍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在宏觀經濟領域,政府主要發揮兩方麵的作用:一是完善以財政、金融等間接調控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機製,熨平經濟波動,穩定宏觀經濟;二是通過加強稅收調節和構築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保障網,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
在公共服務領域,存在政府和市場活動的交叉點,除去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務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外,其餘的公共服務多屬混合物品。對這些交叉的領域要有清醒的認識,不要一味推卸政府的責任,要注意汲取高等教育和醫療市場化改革的教訓,政府一定要在公共服務的提供或社會事業的發展上唱主角,擔負主要的籌資責任,加強對服務主體的監督和管理。其他民間團體和社會力量隻能起輔助作用。
(二)按照受益範圍和效率原則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責劃分
在分級分稅的財政管理體製下,各級預算主體分級執行財政職能,分級的依據之一是公共需要或公共產品的層次性。劃分公共需要層次的基本標準是受益原則。若公共需要或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覆蓋全國,所有居民都可以無差別地享受其利益,則應由中央政府來提供。若受益範圍局限於某一地區,則適合由地方政府來提供。若受益範圍存在外溢的地區性公共產品,則由主要受益地區負責提供,中央財政給以補助,或由中央與地方聯合提供。職責劃分的另一個標準是效率原則,即某一項事權由哪一級政府來承擔能做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就應由哪一級政府來承擔。如果下級政府能有效處理的事務就不必交給上級政府,如果地方政府能有效處理的事務就不必交給中央政府。在公共產品的提供方麵,上級政府未必比下級政府更有效率,原因在於級別越低的政府越熟悉當地的情況,越了解本地居民的實際需求,也就越能有效地提供受益範圍較小的公共產品,如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社區公園等;相反,像三峽工程這種跨幾個省區的大型水利設施的建設,若交給地方政府聯合承辦,勢必引發重重矛盾,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工程成本,而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則可以提高效率。在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的問題上,以上兩個原則需要結合起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