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財政政策(1)(2 / 3)

根據上述原則和我國的國情,中央政府的支出責任應包括:(1)提供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國防、外交、跨省際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資,維護全國性的生態平衡,製定全國性的法律和政策體係;(2)協調公平與效率的關係,調節收入分配,建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體係;(3)調節地區差距,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4)規範和整頓市場秩序,淨化市場環境,培育和完善市場體係;(5)調節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促進社會總產品的供求平衡和部門結構的均衡,熨平經濟波動,推動經濟平穩、健康、協調地向前發展。

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應主要包括:(1)提供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區域內的公共交通、市政設施、環境治理、行政管理服務等;(2)製定本地區的發展規劃,對本地區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並組織實施;(3)維護地區的社會安全和秩序;(4)消除地區內的市場分割和壟斷,發展和完善區域內的各類市場;(5)調節區域內的產業結構和地區差距,促進本地區內部的協調發展。

對於各級政府共有和交叉的職責,也應力求分工明確。對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應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負擔主要的支出職責;對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按照項目分級管理和費用分級負擔的原則加以劃分。

(三)對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通過立法加以明確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政府間的責權利關係的界定和調整一般都建立在憲法或相關法律基礎之上,通過法律可以避免上級政府隨意變更事權和稅收分享比例,保證地方預算收支的穩定性。如德國的《基本法》對各級政府的職能和支出責任的劃分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德國的稅收劃分也是通過《基本法》來確認,稅收分割比較固定,其改變隻能通過《基本法》修正案進行,並得到議會成員2/3人數的同意。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很多發展中國家都依據法律、慣例、服務能力與效率原則確定了政府間事權劃分的基本格局。而我國事權錯位、事權和支出責任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在事權的劃分上缺乏法律支撐。目前我國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職責的劃分和調整都是根據行政規定,如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決定”、“通知”和“條例”來傳達和執行的。上級政府憑借政治上的權威地位,掌握了責權利劃分的主動權,使權利和利益分配向自身傾斜,支出責任向下傾斜,政府的預算收支缺乏穩定性和規範性。因此,我國需要通過立法將政府間職能和支出責任分配框架固定下來,弱化行政幹預,為分稅製的進一步完善奠定法律基礎。

二、明確各級政府間的收入劃分

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為政府間的收入劃分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對政府間收入的劃分應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二是稅種的切分問題。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地方政府應著力構建完善的地方稅收體係,同時中央政府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以利於分稅製財政體製的進一步完善。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

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政策製定權和稅收征管權,以稅收立法權為核心。分級分稅的財政管理體製本身要求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它是實現地方公共服務自主權的保障。我國的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中央,而實際國情是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極大,一些地方獨有的區域性稅源,由於沒有地方稅收立法權而白白流失;稅費改革的實施,要將部分收費改為稅收,而地方政府原有的收費千差萬別,由中央統一立法難度太大;全國各地實行同樣的稅種、稅目和稅率,在發展水平和經濟效益各地差別很大的情況下,會給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帶來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利於培植稅源。因此,適當下放稅收立法權限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