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中出現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被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在一個月內,窗口工作人員曠工3次或1次曠工1天以上的;
(四)在一個月內,出現延期未辦結行政許可事項3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許可事項延期3天以上未辦結的;
(五)窗口工作人員因嚴重違反政務服務中心相關規定被退回原單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四章 對委托部門的考核
第十九條 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代(受)理窗口的委托部門,領導重視,積極配合,得到50分。
(一)確定與政務服務中心代(受)理窗口聯係、協調的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每缺一項扣10分;
(二)提供與委托辦理業務有關的資料,每缺一項扣10分;
(三)積極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並聯審批和會議聯審工作,每缺一次扣10分。
第二十條 委托事項辦理期限短,辦結效率高,得50分。
(一)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因與政務服務中心代(受)理窗口缺乏有效溝通,不積極進行業務指導,影響審批事項辦理的,每次扣10分;
(二)在承諾時限內未辦結委托業務的,每件每逾期一天扣10分。
◎第五章 對窗口工作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行為規範,堅守崗位,正確使用計算機,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得25分。
(一)未按規定著裝和佩證上崗的,每次扣1分;
(二)接電話時或者與當事人交流時未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的,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扣5分;
(三)上班時間在工作間內吸煙、吃東西,或者串崗聊天、嬉戲打鬧,每次扣2分;
(四)工作時間玩電腦遊戲,每次扣3分;
(五)無故遲到、早退、離崗、空崗,每次扣2分,離崗、空崗一小時以上按半天計算;曠工每次(半天)扣5分;
(六)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會議、活動,無故遲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七)因公或因私請假,未按政務服務中心規定提交請假條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二條 窗口工作人員熟悉崗位業務知識,熱情服務,並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得25分。
(一)未按窗口《辦事指南》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每次扣5分;
(二)因業務不熟悉造成行政審批事項不能按期辦結的,每次扣5分;
(三)出現填報虛假數據,提供虛假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每次每項扣5分;
(四)因工作態度問題引起投訴或者與當事人發生爭吵的,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5分;
(五)部門窗口不能按政務服務中心的要求辦理聯合審批事項的,導致審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經查實屬窗口工作人員責任的,每次扣5分;
(六)當事人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結果不滿意,經查實屬窗口工作人員責任的,每件扣2分。
第二十三條 窗口工作人員遵守一次性告知製度,認真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辦事效率高,得30分。
(一)對當事人的谘詢進行推諉,導致不滿意的,每次扣3分;
(二)受理辦件沒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的,每發現一次扣3分;
(三)因窗口工作人員的責任造成行政審批事項延期辦結的,每件每超過1個工作日,扣該窗口首席代表和直接責任人5分;
(四)當事人投訴部門窗口未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等項經查證屬實的,每件扣5分;
(五)未按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條 窗口工作人員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得20分,
(一)因違反黨紀、政紀被有關部門查處的,該項不得分;
(二)因違法行為被查處的,該項不得分;
(三)在受理或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出現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被投訴,經查證屬實的,該項不得分;
(四)向中介機構介紹業務或者從事其他有償中介活動,經查屬實的,每發現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五條 窗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務服務中心查證屬實的,可以加分:
(一)為群眾排憂解難,熱情服務,特事特辦事例較典型,經政務服務中心確認後加1~2分;
(二)為促進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加2分;
(三)積極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活動,為政務服務中心爭得榮譽的,加1~2分;
(四)因當事人的過錯使窗口工作人員受到委屈,且該窗口工作人員未與當事人發生爭吵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