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法規文獻(6)(1 / 3)

◎第三章 對部門窗口的考核

第十條 各部門按照規定派駐窗口工作人員,得10分。

(一)未按規定固定窗口工作人員或中途更換窗口工作人員的,每人次扣5分;

(二)派駐的窗口工作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且未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的,每人次扣5分。

第十一條 各部門按照要求,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得20分。

(一)未按規定將行政許可、審批及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的,每項扣5分;

(二)仍在原單位辦公地點或其他場所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每件扣4分;

(三)在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但未通過窗口取件的,每件扣3分;

(四)對行政許可、審批及其他行政服務事項,未按要求進行並聯審批和會議聯審的,每件扣5分;

(五)以各種理由拒絕向政務服務中心提供本部門審批辦件有關情況的,扣3分。

第十二條 部門窗口在審查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過程中,一次性告知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相關事宜,得15分。

(一)未將申報材料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的,扣5分;

(二)無正當理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扣5分;

(三)由於“一次性”告知不全麵,引起服務對象投訴的,扣5分。

第十三條 各單位和部門窗口按照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費用,得15分。

(一)未按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費用的,每項扣5分;

(二)仍在原單位辦公地點收取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費用的,每件扣5分;

(三)在部門窗口收取與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費用,或者收取無法定依據的費用,或者超出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每項扣5分。

第十四條 各部門窗口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得10分。

(一)上班時間窗口出現空崗的,扣5分;

(二)未按時完成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有關事宜的,扣5分。

第十五條 各部門窗口嚴格執行公開辦事等有關製度和規定,得30分。

(一)未印製《辦事指南》和有關申報表格的,每項扣2分;

(二)未將《辦事指南》和有關申報表格放在規定位置的,每次扣2分;

(三)未向當事人提供有關法定依據的,每次發現扣2分;

(四)無故超過辦件的承諾時限,每件每超過1個工作日扣3分;

(五)當事人投訴部門窗口未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每件扣5分;

(六)政務服務中心在轉給部門處理的群眾投訴或問題反映,有關部門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答複的,每逾期1天扣3分;

(七)按時辦結率未達到100%,每低一個百分點扣3分;

(八)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及其他行政服務事項中,出現將未辦結事項謊稱已辦結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每件扣5分;

(九)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出現問題,當事人不滿意並經查證屬實的,或被縣有關領導、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窗口可以加分:

(一)窗口積極配合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會議聯審、招商引資服務工作,受到當事人和有關部門及領導肯定的,加2分;

(二)季度考核時部門窗口獲通報表揚的,年度考核時,該窗口加2分;

(三)窗口工作人員積極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的活動,為政務服務中心爭得榮譽的,該部門窗口加2分;

(四)因積極主動為當事人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到當事人稱讚並經查證屬實的,每件加1分;

(五)受新聞媒體或有關部門表揚的(一件事不重複獎勵),屬縣級部門及媒體表揚的加2分;市級部門及媒體表揚的加3分;省級部門及媒體表揚的加5分。

(六)季度內當事人對部門窗口的滿意率達100%的加1分,年度內當事人對部門窗口的滿意率達100%的加2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評為優秀窗口的資格:

(一)部門未按規定派駐窗口工作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或在原單位及其他地方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將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費用繳納指定銀行或政務服務中心所設銀行窗口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區、市、縣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部門窗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季度和該年度不得評為優秀窗口:

(一)在一個月內,被群眾2次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