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法規文獻(6)(3 / 3)

(五)因窗口工作人員的優質服務受到當事人感謝或表揚的,每件加1分;

(六)受到新聞媒體或有關部門表揚(一件事不重複獎勵),屬縣級部門及媒體表揚的加2分,市級部門及媒體表揚的加3分,省級單位及媒體表揚加5分;

(七)季度考核時窗口獲通報表揚的,年度考核時,該窗口每人加1分,季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窗口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時,該窗口工作人員加1分;年內被評為信息工作先進個人的,年度考核時該工作人員加2分;

(八)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率、準確率達到100%的,加1分。

第二十六條 窗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季度和年度評優資格:

(一)窗口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一)、(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一個月內,被群眾兩次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窗口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每月各項合計次數達3次以上的,或者曠工3次、1次曠工1天以上的;

(四)當月延期未辦結行政審批項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審批事項延期超過3天以上的;

(五)違反行政許可法有關受理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窗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單位,並通報有關部門:

(一)窗口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一)、(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三)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

(四)一年內3次違反行政許可法受理規定的。

◎第六章 考核得分計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對部門窗口、委托部門和窗口工作人員的考核,基礎得分實行百分製。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扣分,每條規定得分扣完為止;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加分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最高得分為110分。

(一)按照第三章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對部門窗口打分,為部門窗口得分。

(二)按照第四章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對委托部門打分,為委托部門得分。

(三)按照第五章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對窗口工作人員打分,為窗口工作人員得分。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由縣政府辦公室進行通報,作為部門政風行風評議的一項內容及部門和單位重點業務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季度或年度考評為優秀窗口及優秀工作人員的,由政務服務中心通報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並給予獎勵。其考核結果,作為部門對派出人員表彰、獎勵或優先晉職、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 群眾來信來訪表揚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等情況的,政務服務中心查實後將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現的,政務服務中心將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 窗口工作人員違反區、市、縣其他規定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部門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政務服務中心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複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投訴登記和處理製度(試行)

為了促進和完善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完善辦事程序,提升窗口工作人員素質,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使當事人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投訴有門,並能得到滿意的答複,特製定本製度,

一、監察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投訴窗口具體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進駐中心各部門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

二、受理投訴後,投訴窗口要詳細登記備案,核查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當事人。

三、當事人投訴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員及行政審批辦理程序中的問題,監察局駐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室要及時了解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限時要求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員給當事人滿意的答複,同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政務服務中心備查。

四、投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監察局駐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室應當重新進行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情況特殊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領導。

五、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室要主動了解監察局投訴窗口受理投訴的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投訴人進行回訪,了解有關情況,征詢其對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

六、被投訴的部門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員,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部門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員,政務服務中心將納入部門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員月度考評、季度、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