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法規文獻(1)(2 / 3)

第六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製定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製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財政局要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製,並報經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大批準後實施。

第十一條 財政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程序。

第十三條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準後,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由建設與環境保護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提出撥款申請,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審計局、財政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涇源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通知

(縣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發布)

涇源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製度

第一條 為推進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涇源縣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涇源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