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源縣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涇源縣人民政府2009年9月10日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涇源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其住房需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120號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涇源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涇源縣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局與環境保護局為涇源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縣財政、發改、民政、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廉租房配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必須按照規劃建築麵積的5%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或10%的經濟適用房,用於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政府按成本價收購)。
第五條 因規劃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應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廉租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用地由政府劃撥供應,優先安排。規劃布局應當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生活、就業便利。
第七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麵積應當控製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八條 發改局應當在項目立項審批時,審核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內容是否列入立項文件,凡未列入或內容與合同不符者不予立項。
第九條 建設與環境保護局應加強對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管理,保證住房工程質量。在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審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備案;在提出規劃條件時,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配建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等事項,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相關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配建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審批;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確標注。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配建房屋對外出售。
第十一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保修、維護等義務。按照擁有產權比例繳存相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二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作為國有資產,由建設與環境保護局登記,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統計部門確定的最低收入標準(起步為低保收入標準);
(二)申請人必須是涇源縣城鎮居民戶,且為常住人口;
失地農民進城居住三年以上,其在農村的住房及宅基地由所在鄉鎮收歸集體所有的也可申請。
(三)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實際使用麵積13平方米以下的;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必須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係。子女有住房,因不履行贍養義務造成老人無房居住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五)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居民,五年內沒有購置、轉讓、贈與房屋也沒有宅基地的無房戶。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倒塌或房屋轉讓的無房戶,可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可享受廉租房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建設與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涇源縣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涇源縣人民政府2009年9月10日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並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縣財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來源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五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