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法規文獻(1)(3 / 3)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區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2.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3.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谘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4.各級各類檔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其他便於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八條 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三是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書麵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及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在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予以通報批評。

3.獎懲。把主動公開製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縣政府對各機關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工作,並在媒體上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第十一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結合實際,製定主動公開製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主動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製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涇源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涇源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隻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內容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不包括: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

(三)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的內部信息及內部公文;

(六)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七)與行政機關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妨礙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門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