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大宋的禮儀與習俗(3)(2 / 3)

從上述史料歸納,宋代東南地區,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範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官府確也采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製止,如從刑法上嚴殺嬰之禁,甚至對地方官吏也予一定處分;頒布胎養法,在徭役諸方麵予孕婦之家以寬免;設立舉子倉和置舉子田,以資助貧困之家養子;立養子法,準許民戶領養被遺棄的幼兒等。盡管政府做了很大努力,申嚴勸誘,纖悉備至,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它與中國千餘年來多子多福的文化傳統完全相悖,其原因何在呢?

學者陳廣勝撰文進行了一係列分析,指出首先是人多地少的生產關係矛盾在起主導作用。在我國人口發展史上,宋代首先突破一億大關。比漢唐人口最高額幾乎增加了一倍多。人口增加最快的東南地區,其耕地開墾得也最徹底,以至於很少再有荒地曠土,尤其是福建路,“土地迫狹,生籍繁多,雖磽確之地,耕耨殆盡,畝直寢貴”(《宋史·地理誌》)。隨之而來的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銳,所以《宋史·食貨誌》分析說:“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範致明《嶽陽風土記》也說,荊湖北路“鄂州之民生子,計產授口,有餘則殺之,大抵類閩俗”。說明人多地少,不能維持必需的生活資料的供給,是宋代不舉子風俗盛行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沉重的人頭稅。宋代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其丁賦承繼五代,以東南地區最重。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鬥五升”。《淳熙三山誌》卷十載,三山地區(今福州)“鹹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百四說,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鬥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說到,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著說:“南方地狹人貧,終年傭作,僅能了得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舉。”範成大也說:“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臻《自警篇·濟人》雲:“浙民歲輸身丁錢絹納,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可以說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統治者一方麵立法想製止這一風俗,一方麵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五二),但統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稅結構,來“救救孩子”的念頭。

還有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問題。不舉子之風不隻盛行於貧困之家,而且也蔓延到衣冠富戶和士大夫之家。楊時《龜山集》卷三談到,福建的建州、劍州、汀州和邵武諸地,民眾多計劃生育,習以成風。雖士人間亦如此。富民之家,不過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所以許多地區,衣冠之家,往往唯有一獨子繼嗣。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父兄懼怕繼生子弟分割家產,常常溺殺嬰兒。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二》在述及福建民風時稱,衣冠之家,家產一旦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繈褓,一切殺溺。主要是擔心其更分家產,建州一帶此風尤甚。宋代財產私有製得到進一步發展,土地兼並激烈,衣冠之家如果不加限製地生兒育女,家產被分割過散,不但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社會地位,而且很可能被人兼並而淪為貧民,為避免家道中衰,隻有出此下策。朱鬆《韋齋集》就談到,即使“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懼其分己貲,輒從旁取殺之”。這似乎是衣冠之家防止自己的社會地位遽然下降的一種手段,令人不寒而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