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非命”說,是鼓吹人之“命運”非先天所能決定的傑出篇章。這種無神論的思想,與“天誌”、“名鬼”的認識相悖謬,而又有機地糅合在一起,去其一,不成其為墨子。但這也使其文化內涵與其人格精神蒙上了一層斑駁不純的麵紗。墨子以為,命定論的危害是使人放縱自己,不再積極地去治理國家、從事生產,被動地等待命運的安排,故以《非命》駁之。在此篇中,墨子提出檢驗言論需靠“三表”法則的邏輯思想:“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何本之?上本之於古者聖王之事;於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於何用之?廢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謂言有三表也。”即通過考察曆史、結合社會實際情況,在實踐中檢驗言論正確與否。墨家以三表法推究:禹、湯、文、武時“安危治亂,存乎上之為政也,則夫豈可謂之有命矣哉”。今之卿大夫“之所以竭股肱之力,殫其思慮之知,內治官府,外斂關市、山林、澤梁之利,以實官府而不敢怠倦者”,是由於他們知道“彼以為強必貴,不強必賤;強必榮,不強必辱。故不敢怠倦”。至於山野農夫“之所以蚤出暮入,強乎耕稼樹藝,多聚惄粟而不敢怠倦者”,是因為他們懂得“彼以為強必富,不強必貧;強必飽,不強必饑。故不敢怠倦”(《墨子·非命下》)。故而導出宣揚天命論者為天下之害的斷語:“執有命者,此天下之厚害也。”墨子的三表法在古代思想認識史上無疑有著重大的意義。至於其以三表法證明鬼神存在,並相信鬼神可使天下大治,顯然便是糟粕了。
墨子卒後,其派分三:“有相裏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韓非子·顯學》)其取舍不同,而皆自詡為真正的墨子嫡傳。後又分二,其一注重名辯研究,其二注重遊俠助人。然哲人長逝,再無巨子振其誌。故而至漢武帝罷黜百家時,它已經闃然無聞了。唯墨學的“天誌”、“名鬼”等思想,為新儒學的開創者董仲舒所吸收,形成體大物周的“天人合一”思想體係,影響了以後的封建王朝。墨家所傳之書,以清孫詒讓著《墨子閑詁》最為著名。
第二節 法家文化及其理想人格
〇李悝《法經》
〇商鞅《商君書》
〇韓非子
〇司馬談《論六家要指》
“法家”名稱最早出現於《孟子·告子下》:“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然孟子所說的“法家”,僅指遵守法令的士大夫而已,與後來的古代思想流派之“法家”無幹。直至漢代司馬談的《論六家要指》才第一次為法家流派命名,並將其與儒、墨、道、名、陰陽五家同日而語:“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一般認為,法家起源於春秋時的管仲、子產,發展於戰國時的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集大成於戰國末期的韓非。
然究管仲之功,無非其任齊相時,曾“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法”(《國語·齊語》)而已;子產也隻曾於鄭國鑄刑鼎。兩人舉措的相似之處,均在於以刑罰來管理國家。我們可從中國遠古夏、商、周三代製定繁雜的刑罰以維護其統治的做法,找到二人施行刑罰的蹤影。例如夏朝重要刑罰名稱即有:墨、劓、臏、宮、大辟、流、罰、燔、誅、戮等;商代刑罰種類有:大辟、炮烙、宮刑、挖心、醢、剖、金瓜擊頂、蠆盆、脯、囚、斷手、流放、桎梏、誅、活埋、族、焚炙、剔等;西周有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大刑,其中僅死刑的方法即有焚、烹、醢、膊、絞、殺、斬、磔(車裂)、踣、戮屍等。章太炎《檢論·原法》為法家下定義曰:“著書定律為法家。”故而管仲、子產之流,實為夏、商、西周以刑罰治國的曆史衍續,並未構成法家係統的學說,還算不上是真正著書定律之法家。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家學說裏的文化內涵及理想人格之形成,較儒、墨、道等諸派都要晚一些。
盡管如此,刑罰思想對韓非、對法家文化精神的最終集大成還是有貢獻的。《韓非子·飭令》力言加重刑罰對治民的重要性:“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但刑罰一定要牢牢根植於民眾的心裏,所謂“刑罰必於民心”(《韓非子·定法》)。此看法與管仲、子產的刑罰思想雖有差距但也有相似之處。
那麼,真正的法家何時方有的呢?據現有資料來看,當濫觴於戰國時期魏相李悝。李悝於魏國變法革新,以法治國,“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漢書·食貨誌》)。《唐律疏議》載其曾“造《法經》六篇,即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李悝之《法經》為中國古代第一部成文法,雖已失傳,然“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晉書·刑法誌》)。後其弟子商鞅發展了李悝的法治思想,明確地表示:“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商君書·定分》)韓非曾言“法”的特點為:“法者,憲令著於官府”,法是公開的。商鞅最大的貢獻是將《法經》傳至秦國,付諸實踐:“商鞅傳授,改法為律。”(《商君書·定分》)今有舊題商鞅著的《商君書》,其要旨重在以法用民,使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史記·商君列傳》),並且強化君權。呂思勉先生《經子解題·商君書》評述雲:“商君書》精義雖不逮《管》、《韓》之多,然要為古書,非偽撰”,言中商鞅之法的弱點,故而《韓非子·定法》篇批評商鞅之法是“商君未盡於法也”。
與商鞅同時的韓相申不害以勸君主行“術”而聞達於諸侯,並“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申不害列傳》)。所謂“術”,實為君主之權術,並用其駕馭群臣,鞏固君主的統治地位。“術”的特點是隱蔽,不能令臣子察覺。申不害描繪善於術的君主形象是:“藏於無事,竄端匿跡,示天下無為。”(《申子·大體》)隻有這樣,方能夠辨別臣子的忠奸。
以術之道,申不害同樣像李悝、商鞅那樣在執政國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司馬遷載錄申不害事跡道:“學‘術’以幹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
韓非對李悝、商鞅之法及申不害所重之術深得要領。《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即謂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同時韓非意識到了李悝、商鞅與申不害片麵強調法、術的弊端:隻講法,不講術,則朝令夕改,民不知所從,“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且“主無術以知奸也”(《韓非子·定法》)。若隻重術而不講法,則會“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韓非子·定法》)。故而韓非認為,隻有法、術皆重,方能夠長治久安:“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提出的以法治為主的法、術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係,標誌著法家的文化內涵與人格理想的成熟。從此,提倡嚴刑峻法的法家以其獨立理想人格之追求,屹立於諸子百家之林。
法家後來居上,可見其所受文化精神影響並不僅如此。諸如韓非無疑當受其師儒家大師荀子的影響,受名家的影響等等。思想淵源的複雜性,構成了法家百川歸海的文化精神。其中與道家的某種密不可分的淵源關係最令人矚目。司馬遷就曾有意識地將老、莊與韓非同傳,並尖銳地指出:韓非之法家當歸於黃老。語雖刻薄,但也從側麵說明法家與道家的關係是極為密切的。《韓非子》有《解老》篇專門闡述《老子》之言。盡管不一定是老子本意,也足以見韓非對黃老思想的喜好。從《揚權》篇中,我們可以得出韓非子亦講“道”的結論,並將道家之“道德”與法家的思想緊密地捆綁在一起,以證明君權至上的主張:“道不同於萬物,德不同於陰陽,衡不同於輕重,繩不同於出入,和不同於燥濕,君不同於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主道》篇則批判地繼承了黃老思想,將“虛靜無為”視為君主治國用人的根本原則:“人君之道,靜退以為寶”,“明君無為於上”。《揚權》篇也反複告誡君主:“故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最先領悟道家之“道”的是比商鞅稍晚一些的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慎到。《史記·孟荀列傳》言其曾“學黃老道德之術”。故而《莊子·天下》篇幹脆譽其為“棄知去己”的道家信奉者。《漢書·藝文誌·法家類》慧眼識珠:“名到,先申、韓,申韓稱之。”正是這位由道家向法家過渡的人物,提出了法家思想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的“勢”。按照《慎子》的說法,“勢”也就是權勢:“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韓非子·難勢》引《慎子》)集法家之大成的韓非,將“勢”提高到與“法”同樣的高度:“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韓非子·難勢》)故而法、術、勢的相互結合,構成了韓非法家文化精神的骨幹即專製統治的官僚思想體係。
司馬談《論六家要指》論述法家說:“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此可謂法家思想中的理想人格。在韓非的筆下,君主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威:“明君貴獨道之容。”(《韓非子·揚權》)故而“所導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韓非子·二柄》)。臣子在君主麵前,應“群臣懼乎下”(《韓非子·主道》)。這樣便可“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人主施政時賞罰分明,“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封建君臣關係的重新確立,適應了戰國末期時事政治的要求。而韓非集法家之大成,為建立中央集權的專製帝國提供了最適用的理論工具。
第三節 兵家文化及其理想人格
〇《孫子兵法》
〇兵者,國之大事
〇智慧人生
〇道德人生
〇求之於己
〇積極進取
在聚散分合的曆史變遷中,中華民族孕育生成了極為豐富的兵家文化。縱觀遺存至今的古代兵書,有“兵學聖典”《孫子兵法》,有與《孫子兵法》齊名的《吳子兵法》,有“宏廓深遠”的《司馬法》、《孫臏兵法》、《尉繚子》,有“規模闊大,本末兼該”的《六韜》,有“旨遠意深”的《唐李對問》,有專論詭術的《三十六計》……在這浩繁的兵書典籍之中,若論其內容的博大精深及其對中外古今的影響之深遠,應首推《孫子兵法》。唐太宗李世民曾說:“朕觀諸兵書,無出孫武。”所以,在概述中國兵家文化及其理想人格時,我們僅選取《孫子兵法》作為闡釋的文本。
《孫子兵法》成書於春秋末期,作者孫武的生卒年已無法詳考,大概與孔子同時。他生於武學世家,從小就受兵學文化的熏陶,長大後潛心研究兵法。後因避禍,從齊國逃至吳國。在楚亡臣伍子胥的引薦下,攜兵法13篇拜見吳王闔閭,深得吳王賞識,被拜為將軍。在孫武的輔佐下,吳國經過九年的興利除弊,勵精圖治,五戰入郢,擊破強楚。此後,史冊上便不再有關於孫武的記述。據傳,他因看不慣吳王入郢後的言行,知道大誌難圖,便歸隱山林,以得善終。
《孫子兵法》對戰爭的本質和對戰略、戰術原則的闡釋都是深邃而精當的。孫子認為“兵者,國之大事”,“兵者,詭道也”。也就是說,國防是綜合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證。戰爭是實現和平的重要手段。即使在和平和發展的年代,國防建設也是不可等閑視之的大事。戰爭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其特征就是真真假假、虛虛實實,充滿了詭詐和機變。所以,戰爭的運動規律是:“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為變。”孫子還從戰略角度探討了政治、經濟、外交、謀略、心理與戰爭的密切關係,具體提出了一係列戰術原則,如速勝原則,“知己知彼”原則,“立於不敗之地”的先勝原則,“致人而不致於人”的主動原則,“以正合,以奇勝”的出奇製勝原則,“避實而擊虛”的擊虛原則,“擇人而任勢”的任勢原則等等。這些戰略、戰術的思想和原則,直到今天,對於軍事戰爭、政治角逐、商業競爭以及其他人生的諸種活動都有極高的指導價值。這正是《孫子兵法》得以流傳至今並得到這麼多人重視的根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