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孟子》
無疑中華帝國已經超出它的自身的價值而具有巨大的意義。他們享有東方最聰明的民族這一盛譽,可見,他們對其他民族所起到的典範作用表明,自有耶穌使徒以來,世上大概還沒有比這更偉大的事業值得耶穌使徒去從事。
——萊布尼茨
中國是文明古國,中國文化自它產生之日起,經曆了五千年的曆史而從未中斷、衰落,可謂曆史悠久,源遠流長。考察這樣一個傳統悠久的國度裏的文化,必須首先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特征。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特征就是中國自有史以來從未發生過根本變化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血緣宗法倫理製度。
第一節 中國傳統社會特征之一:農業自然經濟
〇自然經濟
〇自給自足
〇小農經濟
〇重農抑商
文化總是與經濟緊密聯係在一起。中國文化之所以源遠流長,曆史悠久,也是與中國幾千年來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分不開的。
所謂自然經濟,是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目的的一種經濟模式,是與以交換為目的、以營利為宗旨的商品經濟相對的一種經濟結構。具體地說,自然經濟下的生產者的生產是為了滿足和維持自身生存的需要,為了氏族、莊園、家庭等經濟單位的物質需求。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是自然經濟的特點和基礎。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是由許多成獨立體係的經濟單位組成的,如原始氏族公社、奴隸主貴族莊園、封建領主或地主莊園、宗族式農民家庭等。每一個這樣的單位所從事的經濟活動,都在這些經濟單位內部進行,很少與外部發生聯係。在封建社會,一個農民家庭就是一個自然經濟的生產單位,家庭成員按年齡、性別自然分工,從事著維持家庭成員生存所必需的勞動。
自然經濟是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和社會分工不發達的產物。從有人類社會起一直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以前的曆史時期內,自然經濟始終占著統治地位,商品經濟隻具有從屬、補充的作用。在一個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社會中,一切生產部門都是為了滿足生產者自身和家庭、家族成員物質生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交換、積累和聚斂財富。在社會的一切生產部門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使用價值,而不是交換價值。在中國,這種自然經濟則一直延續到20世紀。
實際上這種自給自足的狀況,從人類一經進化形成就存在著。那時的人類隻能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現成的食物,比如采集樹種、野果,捕獵野獸等,還不懂得“生產和再生產”。人類隻有進化、發展到以種植業,即以原始農業為主要生活資料來源時,才具有了真正意義上“物質的生產和再生產活動”,隻有這時才談得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原始農業是從舊石器時代的采集活動中直接產生出來的,婦女是原始農業的發明者。母係氏族公社時期是原始農業的開端。《易·係辭下》中曾說:“庖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白虎通·號篇》中也說:“古之人皆食禽獸肉,至於神農,人民眾多,禽獸不足,於是神農因天之時,分地之利,製耒耜,教民農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謂之神農也。”這便是古代關於“神農氏”的傳說。這說明人類逐漸結束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現成的物質生活資料的時代,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物質的生產再生產活動”。據古文獻記載,我國在夏代種植業已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並製定了適合農業生產的農曆即“夏小正”。從母係氏族時期原始農業產生起經父係氏族時期到我國夏朝禹在位時止,農業生產活動的經濟單位是原始氏族公社。禹死後,其子啟奪取了王位,廢除禹以前的氏族首領“禪讓製”,開始實行“世襲製”,階級產生,原始氏族公社解體。
因此,夏末至商代,社會經濟單位由原始氏族公社逐漸演變為奴隸主貴族莊園。商代的農業已較前有了較大的發展。商王對農業生產十分關心,他經常向天帝、祖先祈求降雨和獲得好收成,並親自去田間察看莊稼,參加耕田活動。商代不但農業有了大發展,手工業和畜牧飼養業也得到了發展。商代的奴隸主貴族莊園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形成的,生產活動仍然是群體性集體勞動。莊園是一個獨立的自給自足的經濟生產單位,其勞動產品主要是用於本經濟單位內人們的物質生活所需,包括要拿出大部分產品供給奴隸主貴族消費。
周代初期實行土地分封製。土地占有者主要是奴隸主貴族或封建領主,社會經濟單位仍為奴隸主貴族莊園或封建領主莊園。與商代不同的是,周代的農奴已有了自己的家室廬舍、妻子兒女,用自己的生產工具為莊園主耕種土地。農奴與貴族封建領主或莊園主之間保持著人身隸屬關係。農奴的全部生產所得就是為了供養奴隸主貴族和維持自己的生活。周代也有官府手工業和農奴家庭手工業,但都是為了自給自足而生產。官府手工業作坊生產的產品全部歸周王室及諸侯、卿大夫等貴族享用,農奴家庭手工業產品主要也是為了自用,而不是為了交換。周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開端。但初期的封建社會還是領主製,還不是地主製,土地還是分封的,而不是歸個人所有的私田,領主對農奴的剝削,還是徭役地租形式。周代後期由於人口的增加,生產力的發展等原因,公田即井田之外的土地被大量開墾,私田出現,井田製逐漸瓦解。公田逐步被私人所占有,土地買賣出現,封建領主轉化為封建地主,農奴轉化為佃農,並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隨著這種“轉化”,以“男耕女織”為特征的家庭農業和小手工業生產的自然經濟逐漸形成並得到發展。
秦時期封建的統一國家形成。在此後大約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以家庭為主的“男耕女織”式的家庭農業和小手工業經濟形式一直占主導地位,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起著決定性作用。在西漢政府編製的戶籍中,自耕農人數最多,他們是當時農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負擔著非常沉重的租賦,這就迫使農民必須夜以繼日地辛勤勞作,才有可能完成繁重的租賦和獲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漢書·食貨誌》上曾說:“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說明西漢時期這種“男耕女織”、耕織結合的經濟結構形式是當時農民的主要生產方式,也是西漢社會經濟的主要來源。東漢時期北方人口大量南遷,帶去了先進的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技術,以及耕織結合的生產方式,使南方的農耕種植、桑蠶絲織等生產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南方經濟的發展是南方各民族的進步,也是自然經濟在南方傳播的必然結果。必須明確的是,秦漢以前這種以家庭為經濟單位所進行的生產,不論是田裏收獲的農產品,還是家中生產的紡織品,都是用於滿足自己和他人的物質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交換。他們交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交給官府的各種稅賦,也都是用於滿足生活消費,而不是為了交換。
這種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年複一年、代複一代地重複著、延續著。即使是在農民起義或農民戰爭之後,雖然實現了改朝換代,建立了新的政權,但卻並沒有建立起新的經濟關係和生產方式,仍然還是自然經濟。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是自然經濟的主要形式,中國農民兩千年來就是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經濟單位來進行生產的,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經濟的基礎。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在規模上很小,其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吃飯、穿衣問題。耕織結合構成了這種以家庭為主的經濟單位的主要的經濟活動內容,秦代的《呂氏春秋·上農》篇中也曾提到“丈夫不織而衣,婦人不耕而食,男女貿功以長生”,說明了男耕女織相輔相成互助合作以解決吃飯、穿衣兩大生活基本問題,二者已是不可分割的了。這種耕織結合的家庭經濟形式在漫長的中國傳統社會中一直延續著、存在著,直到19世紀中期,在全國範圍內仍然占據著統治地位。
在這耕織結合的家庭經濟裏,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所用工具都是自備,原材料也大多是自己生產的,家庭成員之間實行原始分工,即“男耕女織”。手工棉、麻、絲織業都是在家庭內完成其全部生產工序的,時間多在農閑,以不誤農時為原則。中國傳統社會的廣大農民正是這樣“男力稼穡,女勤紡織”,“農時俱在田首,冬日則相從夜織”,“晴時耕耘,雨時紡織”,“日操犁鋤,晚動機杼”,用自己的生產原料和工具,利用一家老小的一切閑散時間,生產著滿足一個家庭所需的生活資料。
這種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經濟單位的生產方法,為什麼能夠長期占據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統治地位?這首先是由曆代王朝所奉行的重農抑商政策所致。重農抑商政策起源很早,大約產生於我國的戰國時期。當時的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動,諸子百家也在學術上互相爭鳴。他們麵對社會的劇烈動蕩變化,紛紛提出重農抑商政策。如《管子·權修》中就說:“上不好本事,則末產不禁;末產不禁,則民緩於時事而輕地利。輕地利而求田野之辟,倉廩之實,不可得也。”《管子·治國》中又說:“凡為國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則民無所遊食,民無所遊食則必事農,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國富者兵強,兵強者戰勝,戰勝者地廣。”《呂氏春秋·上農》中也說:“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其產約則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誌,無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這說明古代人們之所以重農抑商,是因為認為農業是根本,是直接進行物質生產的,可以富國強兵。而商業則是“末作”,是靠奸巧獲得的,隻能亂人心智,造成社會混亂。曆代統治者為了保證本階級的物質利益和統治地位,為了保證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將重農抑商作為他們力求實現的政治的和經濟的目標的一個手段,並且一代一代地傳承下去,使之成為從古代到近代貫穿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一成不變的經濟政策,從而使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成為中國傳統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模式。
其次,這是由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地所有製和統治者殘酷的經濟剝削所造成的。中國自周代實行土地分封以後,長期以來土地被少數人占有,廣大的勞動者處於無地或少地的狀況,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製約。土地占有者卻隻知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地租徭役剝削,官府也向農民征收大量的租賦。沉重的地租和賦稅、地主和官府的雙重剝削,不但侵吞了農民全部的剩餘產品,而且也占去了相當大一部分必要產品,即農民生產所必需的費用。農民不得不從事農業以外的家庭手工業生產,以織助耕、耕織結合,以完成官府、地主的賦稅、地租,也操持一家人的溫飽生計,從而使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起來,由此又造成農業與工業分工發展的重大障礙。這樣一來,就從幾個方麵加強了自然經濟的穩固性,並使之綿延數千年而不易被打破,一代一代地傳下去。
再次,這是孔孟儒學向人們灌輸的與統治者重農抑商政策相一致的重農抑商思想意識所致。如“重義輕利”思想和“知足常樂”的價值觀等。孔子要恢複的“周禮”,其中就包括了恢複周代土地分封政策和莊園式的農業生產方式。孔子好古,不喜改製,認為周禮是至高至善的最理想的社會製度,應當流傳百世而不改變。這種保守的思想觀念,隻能起著穩定封建的自然經濟結構、鞏固封建統治、阻礙社會進步的作用。再如後世儒家所主張的“存天理滅人欲”,“非禮勿聽,非禮勿動”的教化等,長期以來壓抑著人們的創造性,禁錮著人們的思想,使人們不敢有非分之想,不敢越雷池一步,養成了人們的思維定勢和小農經濟意識:循規蹈矩,因循保守,不思改變,不敢冒險。人們視商人為不義之人,經商贏利是為獲取不義之財的不正當職業。隻有“男耕女織”式的家庭生產方式才是祖宗傳下來的經濟生活方式。總之,孔孟儒學中所表現出來的重農輕商思想,從人們的思想意識上強化了曆代王朝所推行的重農抑商政策,鞏固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曆史長河中,除以家庭為單位、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外,還存在著從春秋戰國時代就出現並逐漸發展形成的規模龐大的官府手工業經濟。據《周禮·考工記》記載,周代的官府手工業已經能夠生產十分精致的銅器、玉器以及木器、陶器等。顯然,這些精致的器皿不是用來出售的,也不是用來交換的。這些精致的器皿大多是奢侈品,並不是廣大農奴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毋庸置疑,周代官府手工業產品主要是供官府、奴隸主貴族自己享用的,就是說官府手工業產品也是用於自給自足的。它的生產是為了滿足奴隸主貴族奢侈的物質生活享受,它的產品的價值仍然是使用價值,而不是交換價值。因此,周代的官府手工業與封建莊園內農奴的家庭手工業,都別無二致地屬於同一性質的經濟,即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據資料記載,西漢的官府手工業也十分發達,尤其是冶鐵業,其冶煉技術和鐵器種類、數量、質量都比前代有了重大進步。特別是淬火技術的發明使用,它大大提高了鐵器的堅韌性和鋒利程度。然而它主要是用於兵器生產,用來裝備軍隊。西漢的官府手工絲織業也很發達,臨淄(今山東淄博)、襄邑(今河南睢縣)都設有規模龐大的官營作坊。據《漢書·貢禹傳》記載:臨淄三服官“作工各數千人,一歲費數巨萬”。然而它所生產的絲織品全部供皇室使用。為了管理好官府手工業,提高工藝技術,唐代還專設了掌管官府手工業的機構少府監和將作監。少府監專管百工技巧,主要負責管理製造精致的工藝品、日用裝飾品,專供皇室和官僚貴族使用。將作監專管建造宮殿、廟壇、官署、陵寢等土木工程,還製作供皇室、官僚、貴族使用的喪葬用品。少府監和將作監生產的手工業產品均不在市場出售,不用於交換。曆代王朝及其各級官府機構,出於生活上的享受和統治上的特殊需要(如製造兵器、軍需品和祭器等),控製著種類繁多的官營手工業生產。其原材料多是征調而來,其生產者也是服徭役的農民或子孫世襲的官籍手工業者,其產品不是為了營利,不是為了交換(出於財政目的而經營的鹽、鐵專賣除外),而是為直接滿足皇室、貴族、官吏的生活需要。所以曆代官府手工業主要的也還是一種自給自足的生產,屬於自然經濟的性質範疇。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占據統治地位,但並不是說就完全沒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實際上農民的產品有剩餘時,即使很少也還是要拿出去進行交換以調劑餘缺,換回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官府手工業雖在手工業生產中占據重要地位,並且也是自給自足供官府自己享用的,但官府終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的手工業生產網羅淨盡,民間手工業還是在緩慢地發展著,如民間製陶業、造紙業、印刷業、糧油加工業等。這些民間手工業不是傳統的夫妻小家庭能夠生產的,都具有相當的規模和較強的專業性,一般來說也都具備了商品生產的性質。
實際上早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在農業、家庭手工業、官府手工業發展的同時,也就出現了“獨立自由”的手工業者與商人。《墨子·節用》篇上記載當時已有專門的甲工、製輪工、製車工、皮革工、冶煉工、梓木工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上記載有鄭國商人弦高犒秦師之事。孔子的弟子子貢就是一個做生意的商人。秦國宰相呂不韋就曾棄官從商,成為陽翟大賈。《荀子》說,當時北方的走馬、吠犬,南方的羽翮、齒草、丹幹,東方的織物、魚、鹽,西方的皮革、文旄,都出現在中原的市場上。這說明當時的商品交換、商業貿易已相當活躍。為了適應日益發展的工商業,貨幣產生,高利貸資本也出現了。秦漢大一統帝國形成後,由於度量衡、貨幣、文字等的統一,又更進一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洛陽、邯鄲、成都、臨淄、宛城等五大商業都市。唐宋兩代有長安、開封、揚州、成都等商業繁榮的城市,工商業的行會組織也在北宋首次出現。南宋時期海上貿易有了大發展,東南沿海的絲織品、瓷器、銅器、印刷品都曾大量銷往日本和東南亞各地。海上貿易的發展也引發了造船業和其他相關手工業的發展,明清兩代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發展,手工業和農業的分離加速,分離程度增大,獨立的有相當規模的手工業作坊、工場不斷增加。不僅供統治者享用的商品生產有所擴大,而且廣大老百姓生產、生活所必需的手工業產品的生產也日益商品化、規模化,並逐漸形成了一些集中生產某種或幾種產品的手工業中心城鎮,如杭嘉湖的絲織品、景德鎮的陶瓷、福建的紙、陝西華州的鐵等。農產品商品化亦有所增長,主要是經濟作物的大量種植和出售,如棉、麻、茶、桑、煙草、甘蔗等。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城市大糧商、糧行也出現了。總之,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漫長曆史時期,商品生產、商品交換不但大量存在著,而且還在緩慢地發展著。
然而,在漫長的中國傳統社會中商品經濟卻始終未能占據統治地位,一直處於次要的從屬的地位。這是由於中國曆代一直實行著重農抑商政策。如前所述,曆代王朝統治者一直認為隻有農業才是關乎國計民生的根本,而商業活動不能直接生產人所必需的衣、食等物質產品。工商業的發展會使人變得奸詐貪婪,會引起土地兼並,導致社會動亂,政權不穩,國力削弱,民眾不安,直接威脅到統治者的政權和物質利益。因此,曆代王朝都把商人及商業活動看作禍國殃民的根源抑製之、貶低之。把商人和罪犯等同看待,視商人為奸巧小人,經商為“末作”、下賤的職業。降低商人的社會地位,不許商人做官,甚至不許商人乘車馬、穿絲綢衣服等。加重商人的稅賦負擔,使經商成為無利可圖、無錢可賺的職業。在漢武帝時代,甚至采取極端嚴厲的辦法抑商,直接查抄沒收商人的財產,不斷改變幣製,使商人的貨幣積累喪失或減少價值。統治者還采用擴大官辦手工業的方法來控製非農產品的生產,實行土貢製度,強令各地向皇室納貢土特產品,甚至不惜實行儉約的生活,抑製奢侈行為,以限製和減少生活奢侈品的生產等,從各個方麵采取措施,以達到全麵重農抑商之目的。
總之,在上述抑商政策之下,商品經濟終於未能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發展形成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從而使自然經濟一直獨領風騷,占據著社會經濟的統治地位,並成為我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也體現了中國傳統自然經濟的長期性與穩定性。
第二節 中國傳統社會特征之二:血緣宗法製度
〇血緣宗法製度
〇“宗”與“族”
〇“家”與“國”
〇宗子法
〇門閥氏族製
〇宗族製
〇父權、夫權、君權
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多層次的,而其中最基本、最原始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自然關係,即以婚育為前提所形成的血緣或血親關係。在中國傳統社會中,這種自然形成的血緣關係,不斷地被強化、延伸,以至於上升演變為一種製度——血緣宗法製度。這一製度綿延數千年不變,從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大基本特征。
所謂血緣宗法製度,就是以血緣關係的遠近親疏來區分高低貴賤的法規準則。它是在一定的社會曆史條件下,以血緣為核心而形成的,要求家族成員乃至廣大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血緣關係也就是血統關係,是人類因婚姻生育而自然形成的關係。如父母與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以及由此而延伸、擴大的內親、外戚、同宗、同族等。
中國傳統社會的血緣宗法製度是在古代社會宗族的普遍存在的基礎上形成的。宗族就是同一父係,群聚而居,有著共同的土地財產,有共同的宗廟,祭祀著同一祖宗,甚至還有共同的墓地等的一個血緣群體。宗法製的實質,就在於族長對宗族的政治、經濟、宗族祭祀活動等擁有絕對的支配權,亦即對整個宗族實行家長式的統治。這種權力上與國家政權相結合,下與每一個宗族成員相聯係,形成了一個與國家權力相輔相成的統治著每一個宗族成員的特殊的權力機構。因此,中國社會的血緣宗法製度的根基可以用“宗族”兩個字來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