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阿合馬奸詐,但他還是為國為民為子孫後代作了一些好事的。尤其是在他為官的前期,在發展采礦業和冶煉業上,確實作出一些貢獻。
忽必烈中統三年(1260年),他被任為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委以管理國家財賦之重任。第二年他就要求發給他所屬的官員“宣牌”(一種表明身分的銅牌),讓他們到有鐵礦的地方去發展冶鐵事業。
中統元年,忽必烈定都開平(在今內蒙古正藍旗),至元四年(1267年)又把開平升為上都,並任命阿合馬為同知開平府事仍兼領左右部。他上書要求派禮部尚書馬月合帶領三千戶在開平附近冶鐵,每年產鐵1.3萬斤。他又把這些鐵鑄成20餘萬件農具。秋收後,他又把這些農具換成錢,再用這些錢買成米,交給官府,以備軍用。僅此一項,他每年可向朝廷上交4萬石糧食。
他還注意發展鹽業。當時,官賣的鹽價錢高,有些百姓就自己煮鹽賣,稱為小鹽。因為小鹽比官賣的便宜,國家專賣的鹽就賣不出去了,幾年來幾個地方的鹽稅收入隻有7500兩。阿合馬想了個辦法:每年每人多交些稅金,全國是5000兩,然後取消官賣鹽,聽任百姓隨意買賣。這個辦法表麵上是加重了一些百姓的負擔,但卻減少了百姓買鹽的麻煩,對鹽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好處。
那時有一座山,叫別卻赤山,不知現在在什麼地方。這個山上產一種礦物叫“石絨”,現在我們把它叫作石棉。用這種絨織出來的布不怕火燒。阿合馬便派官員去組織開采。這說明在元代我國不但發現了石棉礦及其特殊的性能,而且能夠采掘和利用這種礦藏。
至元三年,他還向忽必烈報告,在開平(上都)西不遠的桓州山中的銀礦,已經采得礦石16萬斤。每百斤礦石可煉得銀三兩和錫25斤,采礦的費用可以用賣錫的錢來解決。這說明那時不但能夠生產銀和錫,也說明那時的人們也掌握了對共生礦的開采和利用。
阿合馬變壞以後,還曾建議把民間的鐵器都搜上來,然後鑄成農具高價賣給農民,世祖沒有答應。
阿合馬在發展采礦和冶鑄方麵的貢獻,不隻是反映了他個人的功績,更主要地是表明了當時我國采礦和冶煉事業的發展情況和達到的水平。
(《元史·阿合馬傳》《元史·食貨誌》等)
為僧不善自取禍患
漢代佛教傳入中國以來,曆朝曆代的統治者,大多把佛教作為幫助自己統治中國的工具,鼓勵發展佛教。更有甚者皇帝自己也要出家為僧,其中不乏有裝模作樣的,也確有十分虔誠而不惜誤國的。有的朝代經濟困難的時候,還把佛教作為發展經濟的手段,以“度僧”的形式收取費用,甚至把它作為正式的財政收入納入預算。
為了發展佛教,各代都大量地修建佛寺,大量地賞賜給寺院土地。僧尼們在寺廟中不事生產,給社會造成沉重負擔。這些土地本來應該是作為維持寺廟的佛事活動的費用的,但是一些貪婪的僧人,也把它用作為個人謀取好處的手段。更有一些不法之徒乘機掠奪民田。
元朝仁宗延祐年間(1314—1320年),有一個叫白雲宗的佛教教派,教派的總攝叫沈明仁。“總攝”就是廟裏的主持。他強奪民田兩萬頃,還誘騙了十多萬名百姓到他管轄的分布在各地的廟宇裏當和尚。即,這兩萬和尚實際上成了他的奴隸,而那兩萬頃良田卻為之占為己有。
他還賄賂皇帝身邊的宦官和官僚,讓他們幫助他取得了爵位和官職。
延祐六年(1319年),白雲宗總攝沈尚仁的問題敗露,中書省向仁宗稟報了這個案件。仁宗下令褫奪他的爵位和官職,被騙的僧徒送回家,各務本業,強奪的民田也要反還原主,並進一步追查他的其他違法問題。仁宗還表示:朕已經知道沈明仁的罪行,一定要認真查辦。
第二年,果然治了沈明仁的罪,還把那些已經入僧籍的被騙百姓退回為民。
(《元史·仁宗紀》等)
張文謙愛民致財
蒙古族統治者統治中原以後,實行了落後的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它把全國境內的各個民族分為四等;蒙古人是第一等,是居於統治地位的民族。色目人是第二等。“目”在這裏有品類、類別的意思,“色目”就是各種類型,指的是漢族以外的各少數民族。漢人是第三等。但這裏“漢人”隻是指北方和四川的漢人。南人是第四等。“南人”指的是南宋的遺民。蒙古人以外的等級順序,就是被蒙古人征服的先後順序。
這種民族壓迫的政策,在官製上體現非常明顯,朝廷的重要官員都由“北人”就是蒙古人和色目人為之,漢人和南人在朝中做官的為數極少,絕大部分漢人和南人隻能做些小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