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寫稿件的時候,記者既不能靠自己的“合理想象”,也不能把個別群眾的議論強加於人,應該十分注重深入細致地調查、采訪,捕捉住能夠反映事物客觀全貌的東西,然後加以理性的分析。分析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要讓被批評者心服口服。另外,在采寫揭露性報道的時候,切忌感情用事。有的記者很容易激發起強烈的義憤,甚至帶有濃重的感情色彩去采訪調查,不自覺地偏袒一方,積極收集有利於某一方的材料,而忽略另一方的素材,造成偏聽偏信,其結果就可能出現失實報道。有的記者在采訪中受到被批評者的頂撞,於是認為態度不好,想方設法“打態度”。這些都有違客觀真實原則,並容易引起侵權訴訟。另外,必須加強新聞立法,或者對《民法通則》進行補充修改,對名譽權、隱私權等進行嚴格的界定。
二、當前政府對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法製建設的不斷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已成為推進和加速社會民主進程的一種重要力量,也是維護社會良性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一條規定的是一般的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45條進而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由此兩條我們可知,我國公民的輿論監督權是有法律保障的。十三大政治報告強調指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強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鬥爭。”十五大提出:“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十六大報告指出“認真推行政務公開製度,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確立黨外監督、人民監督、輿論監督是對黨的領導機關和主要領導人進行監督的合法權利,這就從製度上賦予新聞媒體製約權力的權力,也標誌著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範化、製度化的新階段。對於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4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致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欄目的信件中寫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的意見、要求和呼聲,是對政府工作最好的批評和監督,隻有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才不敢鬆懈,才不會犯驕傲自滿的錯誤。”(據中央電視台)200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發表講話:“要進一步加強各項監督製度建設,把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據新華社)溫家寶總理在2005年3月5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中談到了“輿論監督”。報告說,“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接受監督”,“進一步擴大公民、社會和新聞輿論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督。”(據新華社)馬克思指出:“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應的喉舌。” 輿論監督可以充分發揮媒體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將各種社會焦點問題反映出來。在“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等執政理念得到確立,公民自我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政府加強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意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