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輿論監督與法製建設(2)(1 / 2)

關於正確進行輿論引導的做法,可以概括為:(1)有選擇、有重點地傳播新聞或信息,對公眾的認知判斷和價值評判進行引導,以激起傳播者所希望的那些社會輿論和社會變化。(2)利用各種各樣的傳播方式、方法,就某一重大問題或典型事件發表意見與看法,以求達成共識,形成較為統一的輿論。(3)把存在於某一特定環境或局部中的比較集中的而又與社會全局有密切關係的積極意見,加以傳播、擴散,以引起社會的廣泛反響,從而強化成為一種社會輿論。但是,必須指出,新聞機構在進行輿論引導時,隻能對輿論因勢利導,而不能操縱輿論,否則就叫強奸民意。

根據上述概括分析,我們可以知道,輿論導向與輿論監督兩者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輿論導向是宏觀的戰略性和方向性的,而輿論監督(還有輿論表揚、輿論批評等)則是微觀的戰術性和操作性的;輿論導向可以采用輿論表揚、輿論批評等方式,但輿論監督則主要是揭露和批評;輿論導向更多的是理想化、前瞻性的,而輿論監督則是務實的、著重過程和後果;輿論導向的宣傳基調基本上也可以看做是輿論監督的宣傳基調,輿論導向中的一些做法完全可以為輿論監督所用,但後者的基調和做法則不能為前者所照搬照抄。搞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可以使我們更好地進行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未來的輿論監督也將繼續服從並服務於輿論導向。

第三節輿論監督要加強法製

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緩和並最終解決社會矛盾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良好的輿論監督可以促進國家機器的健康運轉,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起到淨化社會環境、疏導公眾情緒的潤滑作用。所以,輿論監督要有法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為使新聞輿論監督的主客體之間有一個良好的法律氛圍,使批評者與被批評者之間有一個固定的遊戲規則,需要製定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總是出現“一批就叫,一批就跳,一批就告”的情況。當然,媒介自身也要改革管理體製,減少行政控製,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作用。

一、進行輿論監督需要加強法製觀念

媒介進行輿論監督需要有法可依,它們不能為所欲為、無所顧忌。媒介無節製的自由往往會導致霸權。在強大的媒介麵前,被批評者是個弱者。他們經常既沒有招架之力,也沒有還手之功。特別是那些欺軟怕硬又不甘寂寞的媒介,往往會惹是生非、誘發侵權訴訟案件,其中往往又以侵害隱私權、名譽權為主。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私事保密的權利,個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絕記者采訪、拍照和公開傳播,以保護個人生活的安寧。從各種案件看,侵犯隱私權主要有兩類:一是為了增加媒介的趣味性,報道社會名流的私生活,而又未曾獲得他們的同意;二是為了提高道德和法製教育的生動性,在一些報道中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為了避免過多侵權訴訟,應該確立反論權,允許被批評者在媒介上進行公開解釋和反駁。

近年來,新聞媒介侵害名譽權的訴訟有增多的趨勢,這與對名譽權的寬泛理解有關。媒介侵害名譽權是指用捏造事實或誹謗等方式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有時報紙不指名地批評了政府部門某種不良現象,有個別部門登門責難,起訴報紙侵害了該部門的名譽權,要求賠償損失。報刊對政府機構和公務員的不合理行為進行批評,發表評論,隻要態度是誠懇的,縱有失實和不當,也不存在侵害名譽權或誹謗的問題。隻有當媒介用虛假的事實損害聲譽時,那才是真正的侵害名譽權。

一般來講,名譽權對每個公民來說是相同的,法律對每一個公民的名譽權都給予相同的保護。但是,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發生聯係的時候,個人私事成了公共事務的一部分,就不受保護,甚至會成為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這是保障政治清廉、防止產生腐敗的一個措施。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政治領袖、政府官員、影視明星、社會知名人士的隱私權往往要比普通公民小一些。

認定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必須認定記者或媒介用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是出於直接故意,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從有利於輿論監督的角度出發,在司法實踐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不應該定得太多。但是,記者應該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加強法製觀念,把輿論監督納入法製的軌道,使自己的輿論監督活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做法。這就要求記者和媒介加強自律:一要合法采訪,不得以非法手段索取材料,不許誘取、竊取材料,錄音、錄像要經采訪對象允許,引用被采訪者的語言要經被采訪者認可,不能強加給被采訪者;二要慎重寫作,作品用語不準侮辱人格,不能濫用法條強加於人,盡量用事實講話,少發表個人的主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