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接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采。”但是,按照常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托親友代辦,又有什麼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麼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出了國,托親友買了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裏,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隻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外,“不在國內。”——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占有”諸法條,家中財產(包括係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944條明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歎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嗎?判決書應是嚴謹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法理,張桂貞家裏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281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毋庸舉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麼,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麼呢?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裏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舉證責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家裏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麼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呼嘯而去,這通嗎?——不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三位推翻了四年來八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係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隻是閉著眼睛說:書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麼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裏,這通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在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做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係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就無異推翻了整個搜索張桂貞住宅並查扣書籍的依據!書籍不能證明為李敖所有,則對非“出版發行人”之尋常百姓如張桂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製辦法查扣”的依據,則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全無所附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