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31日,台中高分院開庭,證人鞠金蕾上校、孟啟正也到庭了。在作證時,孟啟正公然表明身份,偽證說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組官員,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辦、由中部警備總司令部協辦……”不料孟啟正語猶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職員和律師就插播進來,一再聲明:“孟啟正並非台中市政府職員,他是中部警備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聽了,立刻向庭上表明:“這裏麵涉及偽證或不當提示證人的問題,務請書記官詳細記明筆錄。”孟啟正作證這一幕,使我目擊了一場衙門現形記,我真忍不住好笑。亂查扣書,鬧出烏龍事件,兩個衙門竟發生當庭互賴、當庭大對決、爭先卸責的笑劇,發生互不承認孟啟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場現形記》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這個案子之所以能被我逮到,關鍵在於即使按照當時違憲的查禁政令“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製辦法”第8條,也隻規定“出版物有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事者,對其出版發行人應依有關法令予以處分,並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對象是“其出版發行人”,但張桂貞隻是一位雅好收藏禁書的老太太,人既非“出版發行人”、住所亦非“出版發行人”住所,怎能查扣她的書?我爭執的焦點是:按照“出版法”第39條,隻禁止“出售及散布”,並未禁止“持有”。戒嚴時期,人民持有“禁書”情況,其實一如持有“黃金”、“美鈔”,隻能“持有”,不能流通買賣,但單純之“持有”並不犯法。本案對住宅破門而入,搶走“禁書”以去,其行為,在模式上與破門而入,搶走“黃金”、“美鈔”以去並無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賠張桂貞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