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三十六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敵人與法官更無寧日。三十六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中華民國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麵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麵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儕“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隻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九十六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報紙雜誌圖書管製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製辦法”……不但弄得我們眼花繚亂,連他們自己也眼花繚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繚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雲雲為由,予以扣押,並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幸免,一並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6月24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內含已扣押四十六本書價六千九百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一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8月29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六千九百零一元”,其中六千九百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一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定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國家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後,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台北市政府還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高雄方麵,由鹽埕區大仁路141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員王聰琰者,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39334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像節目帶三聯單”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8月10日,去函國民黨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台端為’台灣第一不要臉‘,全市嘩然,議員且紛紛以台端無恥為詢。今日台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市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134條、第29條及第304條之罪嫌。又台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台端之衙門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複,1987年3月13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賴,乃於1987年5月9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製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1985.6.27過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一書,所開具三聯單039334號應予撤銷。二、查扣之書二本,已於1985.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賠償請求人新台幣一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因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編成案例,在各級警察間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議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麵上無光,但是迫於“刁民”的壓力,也隻好照辦。事實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麵。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麵羞慚,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布:“我寫的書,九十多本都給查禁了,警察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議。不過,在如何交付一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1987年7月2日《民眾日報》登,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一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15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開出了一元麵額的國庫支票。這張支票,我後來送給鄧維楨了,高雄市政府一連多年還要每年登報召兌。當然它永遠不會去領取,它永遠是一張戰利品,長存在民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