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夢遺紀——夢遺處處,後遺無窮,雲雨方罷,煙雨蒙蒙。(1)(2 / 3)

胡茵夢生平無不良嗜好,獨好“怪物”,任何正常的,她都不喜歡;任何邪門的,她都偏愛,什麼怪愛什麼,怪不一定要大,一塊歪七扭八的漢玉、一條塵封多年的繡片、一瓶聞所未聞的香水、一對密宗氣息的耳環……都可使她因“小怪”而“大驚”,而要百計千方,得之而後快,然後休息二十四小時,再去作怪。作怪其實不要緊,甚至有它可取之處,毛病不在作怪而在不知天高地厚。整天吃男人、喝男人、花男人的錢、戴男人的玉、坐男人的車、抄男人的文章出書,結果卻不辨親疏是非,反過頭來,與男人虛榮爭勝,或以偽證方式“大義滅親”,爭自己人的風,還貌似清高,大談人生大道理與佛門大道理,這不是不知天高地厚令人惡心的卑鄙小人嗎?

1980年,一件不幸的事發生了,就是文星老友蕭孟能告我的所謂侵占背信案,這案子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發妻朱婉堅——跟他同甘共苦四十年的發妻朱婉堅,我仗義執言,因而觸怒了蕭孟能的姘頭王劍芬、觸怒了蕭孟能。所謂侵占背信案上了公堂後,我發現我被告的罪狀,是非常離奇的。蕭孟能說他去南美前,授權我代他辦事,我沒給他辦好,但是,授權辦的事,大都是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有的長達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決不了的難題,丟給朋友解決,一共給了三個月零十四天,就要解決,不然就招待記者鬥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這種道理?又哪有這種道德?蕭孟能授權項目共有二十四項,這隻是大項,二十四項下包括的人、事、單位等一共六十九件,蕭孟能給我三個月零十四天,就是一百多天之內辦這六十九件事,平均一天半要辦一件,就是說,不到兩天,要給他辦完一件。我自己要謀生,又不靠蕭孟能養、不受酬,怎可這樣逼人,要人在這樣短的時間辦這麼多的事?

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我試舉一例。蕭孟能與《西洋全史》的作者馮作民有債務關係,馮作民欠蕭孟能一筆“呆賬”。這筆“呆賬”,長達十八年之久,但蕭孟能並不催還,反在蕭孟能離台三個月零十四天之中,硬要李敖討到。蕭孟能上訴狀中說:“與馮作民之債務,因時間之延宕,坐失良機,迄今未解,嚴重損害上訴人之利益。”試問馮作民所欠為錢,還錢就是了,為何不“解”而要“未解”?十八年間,馮作民隻要彙錢給蕭孟能;或在三個月零十四天中,彙錢給李敖,即可迎刃而“解”,除此而外,尚複要求李敖“解”什麼?可見全是遁詞!蕭孟能把馮作民找到法庭作證時,馮作民透露此款在蕭孟能返台後仍未償還,可見蕭孟能又不急了。有十八年長的時間自己不解決,唯獨要李敖在三個月零十四天內解決,否則蕭孟能和馮作民兩人,即在法庭上把李敖“雙殺”,這豈不是故意整人?蕭孟能與馮作民兩人什麼關係,得使馮作民配合他在法院困擾我,我一直好奇。還是我神通廣大,終於找到了答案,是1974年5月18日馮作民寫給蕭孟能的一封親筆密件,談的是兩人的同好——許女士,全信精彩無比,值得細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