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第26號令規定播音員主持人享有哪些權利,須履行哪些義務?
答:第26號令規定,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以下這些權利:1.以所在的製作、播出機構的名義從事廣播電視節目采訪編輯或播音主持工作,製作、播出機構應當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條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依法不受侵犯;3.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4.指導實習人員從事采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4.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5.嚴守工作紀律,服從所在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職責;6.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素養;7.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8.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應該說,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是播音員主持人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的需要。
問:這次第26號令對主持人的道德提出了一些要求,您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答:貫徹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加強道德建設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國家在選人用人方麵,一直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個人品德、職業道德修養。廣播電視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先進文化傳播的重要陣地,主持人作為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對公眾具有比普通群眾大得多的輻射麵和影響力,不少主持人還是青少年學習模仿的對象。很難想象,一個品行不端、醜聞纏身的主持人能具有良好的公信力,能有利於觀眾接受先進文化。因此,對主持人的道德方麵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是其特定工作崗位的必然要求。第26號令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違反職業紀律、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和品行不端、聲譽較差的,注冊機關不予辦理注冊手續,製作、播出機構應將責任人調離廣播電視播音主持崗位;並規定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等。
問:第26號令出台後,總局在貫徹執行方麵目前有什麼舉措?
答:第26號令規定,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標準,按計劃總局擬於2005年正式實施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工作,目前總局正在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試題庫等工作,為2005年的資格考試做準備。
第26號令在附則中規定,第26號令實施前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工作並取得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廣電總局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通過審核取得本規定要求的執業資格,獲得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廣電總局另行規定。9月份總局人事教育司根據這一規定,下發了《關於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審核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審核認定的申報條件、申報時間和申報材料,審核認定的組織、程序和要求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並發布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大家可以查閱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