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金話筒》雜誌記者問
(2004年11月)
問:對我國電視節目主持人的管理從何時開始走向規範化軌道的?第26號令和以前的規定相比有什麼特點?
答:廣播電視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思想文化陣地。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的形象、氣質、言談、舉止,有著極其廣泛的社會影響和不可低估的示範效應,直接關係到廣播電視宣傳輿論導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一直高度重視主持人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一方麵,節目主持人作為廣大廣播電視從業人員的一分子,要遵守各項廣播電視管理規定;另一方麵,由於主持人工作性質的特殊重要性,為了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提高準入門檻,規範從業行為,我們還專門針對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出台了一些規定。例如,早在1995年,原廣電部就出台了《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借播音員節目主持人的暫行規定》,規定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參加外單位的節目主持、錄音、配音工作,一律由單位統一組織和管理,個人不得私自聯係外借事宜;外借廣播電台、電視台播音員、節目主持人不準從事盈利性活動的主持,不準從事歌廳、舞廳、酒吧和私人慶典活動的主持,不準做廣告等。1997年出台了《播音員主持人上崗暫行規定》,規定了普通話播音員、主持人的基本條件,資格的考核與取得以及資格管理。2000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播音員、主持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播音員、主持人業務管理機構,加強對播音主持專業的崗位管理,完善播音員、主持人考核辦法,重視播音主持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加強播音主持理論建設,關心播音員、主持人的工作和生活。2001年12月出台了總局第10號令《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對縣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專職普通話播音員、主持人員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和資格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2004年6月發布的總局第26號令《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就是在總結上述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製定的。第26號令在今年出台,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貫徹《行政許可法》和推進依法行政。《行政許可法》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第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規定由廣電總局實施廣播電視新聞采編、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定許可項目。為保證許可項目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在第26號令中比較全麵地規定了播音員主持人的資格考試、執業注冊、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了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等。和以前的規定相比,一是規定涉及的內容比較全麵,涵蓋了資格考試、證書發放、執業注冊、從業權利義務等整個環節;二是製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將資格取得區分為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符合執業資格管理的慣例,有利於實際工作中的監督管理,有利於促進播音員主持人隊伍素質不斷提高;三是程序清楚,要求明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問:總局第26號令中關於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的規定與實行了兩年之久的第10號令《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有何不同?
答:可以說,第26號令是對以前第10號令《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在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上,第26號令和原來的第10號令相比,既具有一定的延續穩定性,又有了一些新的規定和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一是在適用範圍上,第26號令規定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連續從事廣播電視播音主持工作滿一年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資格,持有執業證書;第10號令適用於縣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專職普通話播音、主持人員,少數民族、外國語言播音員、主持人參照執行。二是資格取得的程序不同。按第26號令,取得資格分兩部分,先要參加資格考試,取得《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後,由所在播出機構統一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經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而第10號令是申報審查合格後,去參加考試和考核,取得《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三是證書的有效期不同。第26號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注冊有效期為兩年,並規定了證書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的手續;第10號令規定《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向發證機關辦理核發換證手續。四是第26號令新規定了一些內容,如關於證書管理、不予注冊情形、執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以及附則中規定有關人員可以申請審核取得執業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