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自夜郎國滅後,夜郎故地直至兩宋時代,基本上仍然處在中原王朝的羈縻之中,隻有時緊時鬆的差別,並無本質上的不同。正因為這樣,夜郎故地在政治製度上存在著經製州、羈縻州及藩國並存的“一地三製”情況,地主經濟所占比例甚小,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封建領主盤剝下的農奴製,而在一些邊遠地區,甚至還保存著原始社會或奴隸製的殘餘,因此經濟發展相當滯後。後夜郎文化雖有獨立發展的空間,卻又因為處於半封閉或封閉狀態,發展仍然有限。
後夜郎時代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受到強大的衝擊,是在土司製度創立、特別是在“改土歸流”之後。
土司製興於元,盛於明,衰於清。所謂土司製,即一改秦漢以來的羈縻政策,設立土官,派軍隊實行控製。一方麵將土司納入封建國家的職官係統,同時,土司的官製更加嚴密並日益製度化,因之成為由土官走向流官的過渡形式。元朝對土司的控製是設八番順元府,明朝則在交通沿線遍立衛所,至清初則在各土司管轄之地駐紮鎮協營汛。從元至清,這一製度呈現出一個從點--線--麵的控製格局。而隨著這一格局的步步推進,土司的權力則明顯地呈現出由大變小、由強變弱的趨勢。
推動這一趨勢發展變化的,顯然是中央集權製的加強,行大一統的理念,以及中央王朝向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王化”的構想。與此相適應的是明初在夜郎故地的腹心及其主要地區建立了貴州省,另一方麵則開始大規模地移民。朱元璋“調北征南”及“調北填南”的“軍屯”與“民屯”政策,加上清初的大規模移民,基本上改變了貴州及周邊原夜郎故地的民族成分與人口結構,變唐宋以來的“夷多漢少”為“漢多夷少”,再一次地造成了民族的分化與融合。
這一次分化、融合的方向與唐宋之際的情況恰好相反,從原來的“漢變夷”再次流向“夷變漢”。造成這種“倒流”的原因很複雜,此中既有土司製度的腐朽同衰敗,也是封建統治者實行民族歧視與民族壓迫的結果。土司製度的產生,可以說是中原王朝同夜郎故地地方勢力妥協的結果。這種製度從一開始就是以保存落後的農奴製生產關係為條件的。土司對土民的壓迫、敲榨相當野蠻、殘酷。如明代布依族地區的“八番”土司,除對土民在經濟上剝削榨取外,還規定了各種土規土法:如土司生下兒女,土民對土司初生嬰兒要磕頭下跪,要向“新主人”送厚禮;土官騎馬時,土民要跪著為他墊腳上馬;土民遇著土司,要肅立道旁;有事求見,要下跪、磕頭;土民娶妻生育時,要請土司到家“訓導”;土民不得穿衣袖過長和褲腳過長的衣服;土民婚娶,不能在白天舉行,不能鳴鑼放炮,喪葬,靈柩要橫置,不準戴孝帕、孝帽等。可見土司特權之大。更可怕的是即使有“土法”,土司也往往不守“法”,如同王士性在《廣誌繹》中所說:“刑罰不以法理,但隨意而行。”任意殺戮,草菅民命,其酷刑之種類多,刑具之五花八門,無奇不有,令人發指:“其刑罰一般是綁、吊、打,更殘酷有使拋刀、釘腳拐、挖眼睛、挖腳筋、挖骨節、火鉗烙、老牛圍樁、五馬分屍等。‘使拋刀’,是將刀子直立在地上,將人拋向天空,然後再落到刀子上;‘老牛圍樁’,將人的兩個拇指捆在木棒上,從木棒中間劈開,再在木棒中間下楔。‘五馬分屍’,秦商鞅受過此刑,兩千多年後的民國年間,貴州威寧土目家中還有這種酷刑。”(《貴州土司史》)而土司勢力的坐大,也勢必引發同中央王朝的衝突。明朝萬曆年間,播州楊應龍及水西安邦彥先後發動的叛亂,即是這方麵的典型。叛亂平定之後,朝廷在兩地分別設置衛、所或州、府及縣,廢除了土司政權,這正是“改土歸流”的開始。
所謂改土歸流即廢除土官,設流官管理。如果說明代的改土歸流還隻是出於土司的叛亂不得不實行,那麼到了清代,特別是在雍正年間,雲貴總督鄂爾泰上折奏請之後,改土歸流才成為中原統治者一項自覺的政策,並因此推向了高潮。其結果使得原先由土司、土酋直接統治的地方,變成了王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從而引起夜郎故地政治、經濟、文化諸領域一係列激劇的變革,最終完成了郡縣製的封建社會轉型,因為地處西南邊疆,故這種製度又可稱為邊郡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