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今屬安徽)有個剌史,因為貪贓,穢不可聞,李嗣源令他自盡。汴州(今河南開封)有個倉庫的管理主任,是國家功勳上將之子,又是駙馬石敬瑭的親戚,帶頭犯罪,形成了一個“倉鼠”團夥。大臣琢磨此人頗有地位,上奏請免一死。李嗣源說:“王法無私,豈可徇親!”王法不能偏私,豈可因為親近而廢!於是所有人都被正法。
有一個朝廷供奉官,在皇上身邊,史稱此人“性貪狡”,性情貪婪狡猾。他奉詔監管倉庫糧倉之類。監管,本來就是要他注意下屬不要以權謀私,但他竟從中受賄,最後被人告發,犯贓下獄。此人跟權貴們來往較多,很多權貴為他說情。但明宗根本不為所動,堅決要求依法處理。最後有一位大臣名叫張從賓,借著稟奏別的事,假裝不經意地說到這位供奉官,曲折地為他求情。
張從賓領忠正節度使(治所在壽州,今屬安徽六安),此時正加官做著檢校太保、侍衛步軍都指揮使。檢校太保是個虛銜,但是朝廷最高榮譽官銜之一,侍衛步軍都指揮使,相當於禁軍中的步軍總司令。這位大員地位重隆,巧舌如簧,但被明宗看穿,回應他說:“非但爾言,蘇秦說予,亦不得也!”
今天別說你來替那廝說情,就是蘇秦來說我,也不可能!蘇秦,乃是戰國時掛六國相印的縱橫家,史上著名雄辯人物。明宗引用蘇秦典故說話,意思就是:這位供奉官貪贓枉法,隻能嚴懲,誰來說情也沒用。最後這位供奉官還是被正法。
大書《冊府元龜》記載明宗李嗣源一事,頗有“天下意識”。說後唐天成四年十二月,蔡州西平縣有個縣令李商,被百姓告發“不公”。當時的最高法院大理寺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令李商“贖銅”,繳納贖金贖罪。案子到了李嗣源這裏,他不同意,下了一份詔書。大意說:
李商贓罪的判決,是依據了曆史上的法律條款,但這律條處罰過輕,講起來,道理有未盡之處。“古人立法,意在惜人”,何況聖君相承,國家無事,人人都知道奉公守法,所以司法判決都很輕。但自從唐末“喪亂以來,廉恥者少”,我踐祚以來,“惟期不濫,皆守無私”,就期待著官員們不濫用權力,都能夠公正無私。這位李商,不去“養民”反而專門“潤己”,掠奪人家私有的莊田,還鞭打本戶主人;國家給州縣印璽,隻為了行遣公文,他卻帶著印璽下鄉,直接以官府的名義從人家中“取物”。根據這類案情看,他當什麼官?大理寺這個判決不對,改判:“奪曆任官,杖殺。”削奪曆來的職務(剝奪一切政治權利),正法,處以杖刑。
大儒顧炎武先生在《日知錄》中提到此故實,誇讚李嗣源說:“讀此敕文,明宗可謂得輕重之權者矣。”讀這一篇詔書,明宗李嗣源可以說是得到處理政務輕重平衡的中庸之道了。
太祖一朝貪贓記錄
中庸之道,長期以來得到誤解,中庸,不是中間之路(盡管它包含著中間之路,也即中道的含義)而是“中”(音眾)於“日用倫常”(“庸”
之本義)的平衡之道。中庸之道的主題詞是“平衡”而不是“中間”。儒學論“權道”,很大程度上就是接近“中庸之道”的理念。所謂“權道”就是不離大經大法的應對變化之道。唐以前,用法較輕;但唐末之後,官員之中“廉恥者少”,這就需要對刑法量刑的輕重有新的應對變化。這就是“權”。如此,才能達到邦國管理的平衡,也即實現中庸之道。
顧炎武的十五字點評,是思想含金量極高的大智慧說法,用來評價李嗣源,允公允能;用來理解“權道”和“中庸之道”,言簡意賅。
大宋帝國,自趙匡胤始,就繼承了李嗣源這種治貪政策。宋初,郡縣的官吏承接五代的惡習,貪贓枉法,欺詐良民,讓趙匡胤痛下辣手,嚴懲貪墨之罪。宋開寶三年,有一位地方官員,受贓七十萬,按傳統律法不當死;當時老趙剛剛平定南漢,聞聽此事,撥亂反正,特意下詔將其正法。後來在南郊祭祀天地神祇,按禮製,要頒發特赦令。老趙規定:大赦天下,但十惡罪、劫殺罪、官吏受贓罪,不赦。
左讚善大夫申文緯奉詔到商河縣查驗田畝,田畝多少直接關係到租稅多少,但一村一鄉田畝總數不差。有刁民就故意少報田畝,以備日後少交租稅,但有少報就有多報,因此不公。商河縣令李瑤收受賄賂,申文緯沒有調查到這個事實,結果被人起訴告發。老趙知道後下令:杖殺李瑤,申文緯除籍為民。維護士庶利益時,老趙不手軟。
給事中常準,在大名府為括田使,丈量田畝檢查漏賦時,有詐取不公行為,地方農民上訪,直到宮闕,老趙大怒,直接罷免了常準的兩個官職,原來授他為兵部郎中,也免了。本縣令程迪,則決杖流放到海島。並詔令他縣,官員括田按視,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虛報以加重百姓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