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男人社會中的女人:亂倫問題(1 / 3)

一、為什麼偏偏是女人

婚姻,作為對社會成員進行異族通婚的安排,並不首先要求女人與男人之間有任何法定區別。可是,是女人由男人安排,並且是在男人之間被分配。這種區別的事實與意義完全包含在亂倫之中。許多民族禁止亂倫,大多數人厭惡這種行為。對亂倫的禁止充當了在曆史發展過程中社會頒布的所有禁令的典型。既然涉及到深刻地改變了社會存在和人類心理的一種現象,那麼理論家對此所給予的重視,就充分得到論證。但人們曾經常試圖解釋它,試圖分析它的時候卻並不多。從親屬關係的基礎結構看,是對作為文化創立原則而規定的禁止亂倫的讚歌。列維-斯特勞斯對他們提出的那些難題給出了真正的解決辦法。他從下麵的事實出發:“從原始時代以來,人就必須暫時應付食物和性伴侶的缺乏問題,這些是妨礙他們滿足自己需要的偶發事件,這時社會的特殊參與是必要的,以便結束動蕩不安,中止財產混亂無序的分配。而無規則分配,久而久之可能導致集體的崩潰和衰亡。”

在繁殖、性結合的基本方麵,要使男人避免女人成為財產的這種怪事缺乏把握,那麼引入這種安排的任務,就是用分配來禁止亂倫的。兒子、兄弟和父親放棄了與他們的母親、姐妹和女兒結成夫妻,這樣,他們就為自己打開了能夠走向更廣闊空間裏的各種各樣的伴侶的道路:“總之,亂倫禁忌表明,在女人的自然分配基礎上,她們應該接受一種社會慣例。所以建立這種慣例的基礎有待確立。首先,從邏輯上講,禁止亂倫目的在於在家庭內部《冷凍》女人,以便對女人的分配,競爭在群體內部控製下,而不是在私人規章製度下進行。這是直到現在我們所觀察到的唯一的方麵:但是人們明白,這就是極其重要的方麵,與整個禁止亂倫同外延的唯一的一方麵。”

對女人成為的“稀有產品”即基本的使用價值的儲存,把現在的滿足用於將來的滿足,使個人的安逸隸屬於共同的安逸,都迫使進行交換並給予使用範圍,即把自己的女兒或姐妹送給另一個男人,同時,強迫通過女兒或姐妹反過來做同樣的事情:“這樣,禁止亂倫的所有消極規定都有一個積極的對立麵。禁止相當於一種義務;放棄為要求得到開辟了道路。”貢獻犧牲得到論證,因為婚姻是財富的一種交流手段,也是包括女人在內的聘禮:“女人包含在群體間、部族間相互給予的聘禮之列,這種包含是相當普遍的風俗習慣,一卷書可能都不足以列舉所有的條文。”

這樣具有活力的相互性以及人們無從避免的分配,導致了把外來人轉變成配偶,把潛在的對手轉變成夥伴的聯姻可能。女人的轉讓,初看來似乎是沒有實在意義的活動,是分散個人的發展方向;但其結果則是一種增值:社會關係。異族通婚的規定是其密碼;大體上,社會頒布了這些規定,並且每人都遵守。給予和接受妻子、禮物,這是同時既受到利益又受到巨大衝動所導致的行為,它服從於現存的一切莊嚴性而明確的習俗,同時又借助於社會公約把它銘刻在所有參加者的頭腦中。

然而,先於它而存在的妥協交換,即所有活動的“發電機”,是與形象思維的出現相關聯的一種機能。言語的出現與自然的決裂,都為之作了準備。妥協交換滲透到聯姻和親屬關係方麵,把婚姻規則轉變成可以傳播的例行規則,同時又把女人作為新穎的詞彙要素:“形象思維開始出現時,大概要求女人如同話語一樣成為被交換的事物。其實,這是在這種新情況下解決矛盾的唯一辦法,這個矛盾即讓人在兩種不對立的方麵感受同一女人:一方麵為欲望固有的客體,因而激起性本能和占為己有的本能;同時另一方麵又是主體,像那樣為別人的欲望所感受,也就是通過聯姻而結合的。”已經屬於男性所有的思維與欲望,描述了禁止亂倫的雙重性。在反麵,它抑止和禁止,把女人固定在有財產和資源的地區;在正麵,它允許、承認在交換者的地位上男人是社會關係的創始人,確保由他們負責群體的永久性。禁止亂倫又明確規定在異族通婚的分配中無限性的含義:相互性的限度,結合時陳述規則的群體的代表。

這都是屬於男人的。“稀罕之物”中包括女人——希臘人用oikomena,即一件東西來表明這點——又把女人從主要集體關係中排斥出去。在大洋洲的特羅布裏德群島上,女人的處境並不是特殊的:“女人被排除使用權力和地產,並被剝奪許多相關特權,隨之而來的是,她不能參加部族會議,也不能在公認磋商時發出她的聲音,這時討論的事務關涉到的是園藝、狩獵、捕魚、遠航、禮儀細節、節日和舞蹈。”

成為了標誌後,女人則是男人地位的象征,是他在其他男人麵前作為男子特征的標誌。但是,由於女人過的隻是一種被貶低的社會生活,她們因美麗和優雅而提高身價是其中的一個標誌,是男人為男人設想出來的公眾言語的修辭法。與女人交往必然還是一種私下交往,因為她“從來不能成為真正標誌,且僅此而已。因為在男人世界裏,她畢竟還是一個人;而且在人們把她定義為標誌的範圍內,她身上還帶有界定她為標誌的生產者的特征。在男人的婚姻對話中,女人從不完全是人們所談及的那樣;一般地,如果女人代表了用於某種聯係的標誌的話,那麼每個女人都保留有特殊的價值,這取決於她的,無論婚前還是婚後。”

聯姻規則使對話成為可能,但對話對規則本身卻是無效的,這種對話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把女人變成自然標誌的傳播者:她屬於自然。所以,人們經常把她置於文化的邊緣或文化之外。在《創世紀》中,她與蛇對話,授意給一個猶太教教士這樣一個明確的評論:“女人懂得和精通動物語言。”這種知識似乎為男人所缺少。關於這種差別的事實及其賦予親屬關係的曲解,沒有留下絲毫疑問:“構成婚姻的全部交換關係不是建立在每人都該欠某人,每人都收到某物的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它建立在兩組男人之間,而且女人列入其中是作為交換客體而存在,而不是作為進行交換的合作者主體。情況一直就是這樣,甚至當年輕姑娘的感情受到重視時也是如此,就像這是理所當然一樣。在我們的社會裏,婚姻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契約,而以上這種觀點甚至涉及到我們的社會,所以應該保持該觀點的全部嚴格性。”

相互性的關係,如此深刻而普遍地支配著個人之間或群體之間供給聘禮與結合的環節。它有社會的男性因素,即它所適合的唯一因素,成為保衛者。特羅布裏恩德群島上,性關係被當作女人提供給男人的服務,就這一事實進行思考的同時,列維-斯特勞斯注意到:“在特羅布裏恩德群島就像在大部分人類社會一樣,缺少相互性,似乎構成了他們的特征,這隻是一個普遍性存在的事實的對立麵:創立婚姻相互性的關係,沒有建立在男人和女人之間,而是建立在借助於女人的男人之間,這些女人僅僅是其中的主要機會。”他又提出其中的理由:“在人類社會中,她們並沒有占有同樣的地位,也沒有占有同樣的等級。忘記這點就等於不承認是男人交換女人這一事實。”

這些事實更充分地解釋了禁止亂倫。我故意增加了引文,以便得出在我看來最深刻的含義。很明顯,這種禁止是在以相互依賴的兩種程度實施參與的內部進行的;一方麵,禁止從理論上改正女人所成為罕見之物的假設所引起的不均衡;它把取代個人意願變化無常的合理性當作工具。另一方麵,禁止認可表達了兩性的社會不對稱,同時把數目差別轉變成質量差別。事實上,如果人們留意一下就會發現,放棄她們的父親、兄弟和兒子的那些女兒、姐妹或者母親,不同於放棄他的女兒和父親,也不同於放棄他姐妹的兄弟或放棄他的母親的兒子。第一種情況下,放棄並不是需要回贈的贈送,而回贈則是一係列相互給予行為的開始。

況且,一個男人隻能得到另一個男人的女人,從來不能得到另一個女人的女人;並且一個女人想能作為合作者或作為同等人自由地與一個男人結合,這完全是無法想象的;他們的結合是絕對不可能的。男性世界和女性世界在兩個有區別的軌道上,沿著相反的方向運動。男人生活在充滿象征的世界裏,女人則生活在社會準則的世界裏;男人通過結合感受婚姻,女人通過婚姻感受結合;對男人來說,親屬關係是一種手段,對女人來說,親屬關係是一種目的。如果禁止亂倫標誌著從自然到文化的過渡,那麼它是從女性和男性彼此相當的狀態轉變到男性世界位於女性世界之上,同時以積極的跡象影響它所含的一切,以消極的跡象影響它所排斥的一切。人們已明確指出,“根本區別是一種有傾向性的區別。”誠然,既然集體的參與——及所談到的規則——造成關係的雙重性:相互性的關係,關於異族通婚的主人,對於男人來說是相互性的;從屬性的關係,對於女人來說是從屬於男人的。從屬性是相互性的條件。

於是,我們可以顛倒論證的順序,並通過另一種手段重新發現不對稱的根源。它會使人在男人的相互性中發現一種文化現象;而在女人的非相互性中,從屬性中發現一種自然現象。把女人排除在聯盟的領域之外,這種做法準許把她們與舒適便利看作相似,以便那樣對待她們。不邀請她們參加社會契約的簽字儀式,她們的缺席自然而然地被置於契約所針對的客體陣營中。成了被供給的一個要素之後,她們注定被用來分享,在社會的血管中循環,以便滿足由那些統治社會的人——男人所提出的要求。

二、是自然規律還是社會慣例

禁止亂倫規定了社會上並非相提並論的兩個部分之間關係的特性,這方麵觀點一般不被領會,因為人們模仿自然規律設想它,而這種自然規律以統一的方式符合一係列客觀條件或因素,即女人、男人、本能、性行為、基因圖像。頒布法律的那些人隻是取代了自然,同時又像自然那樣行事。詹姆斯。弗雷澤寫道:“法律在重新利用公眾輿論的時候,僅僅禁止人做其本能使之傾向於做的事情;自然本身所禁止和懲罰的事情,法律再禁止和懲罰都是多餘的。因而,我們在可能弄錯的情況下總是設想,被法律禁止的犯罪是那些大多數人都有一種自然傾向所犯下的罪行。如果這種傾向不存在,可能就沒有這樣的犯罪,而且如果這些罪行沒有被犯下,還會有什麼必要去禁止它們呢?結果,根據法律規定得禁止亂倫,不要設想有一種對亂倫的強烈的自然反感,而應該設想到一種利於亂倫的自然本能;並且之所以法律製止這種本能,就像抑止其他自然本能一樣,是因為開化了的人觸及到了這個結論——自然本能得滿足有害於社會的全體利益。”

法律所提示的關係涉及到一定的生命及其資質與能動性。他們先於法律而存在,所以沒有任何東西歸功於法律,而法律隻給她們增添了很少的東西;這樣,女人很獨特,男人有能力交換她們,每個個人都有欲望與跟他最親近的異性個人結合。這些關係所結成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不同,導致其選取方向的不同(因為不同性別的人享有特殊的智力和體力);這個方向所構成的相互性或非相互性,部分地或全部地包括在社會圈子裏或排斥在這個圈子之外,這取決於這些因素的內在固有價值。而且既然法律體現兩種不同人之間的關係,局限於結合不均一的關係,那麼法律則是對它不曾創造過的條件的反駁,是對客觀現象的反駁。關於這些現象,以唯一的智力和時間技術的觀點看,它的參與使那些頒布法令並且不容許背離的人避免專斷,而且它的介入也使他們承擔它的普遍性和獨立性的重負。人們已經給禁止亂倫賦予了必然性,這是從萬有引力或者自然淘汰中確認的特征;人們曾猜想,在兩性關係中,禁止的情況下,禁止亂倫沒有或可能不曾有過規律性;從中已發現了可以使他們的欲望從不折不扣的滿足中轉移開,並可以製止普遍存在的亂倫的手段。所有這些斷言都可以毫不困難地被駁倒。

據初算,隻要沒有親屬關係,或者在親屬關係不被看作主要社會關係的地方,人們就不會談論禁止亂倫:亞人類大概就對它不了解。什麼都不會使我們設想,禁止亂倫曾經存在於他們身上,因而就不能使我們把禁止亂倫變成與人類同外延,與人類已被給予或者將被給予的社會結構不可分割。引以為理由的稀罕獨特性何以要求禁止亂倫呢?這樣的稀罕獨特性越是一下子就歸因於作為財產被定義的女人,其功能就越值得更加認真的研究。這種功能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不過條件是隻需在人類學上把社會與親屬關係相似看待,正如在經濟上把社會與市場相似看待一樣。這些財產的共同機製是交換,而交換意味著這個和那兒到處都有一種稀罕但完全可以互換的財產。在經濟上,財產可以是種類多樣的;然而對於家庭來說,隻有女人才能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