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漢苗邊界:清代清水江下遊的宗族建構與國家認同(3)(1 / 3)

主要是宗族雍睦,宗族內部糾紛要優先由族長祠長調解,不能擅自報官。天柱渡馬《陳氏族譜》告誡族人,家族成員之間關係雖有親疏遠近之分,但都是一個祖宗發源,因而要和睦相處。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要首先由族長調解:“我族兄弟叔侄宜敦雍睦,毋得以小故而傷大義。倘若有違理之事,隻可伸鳴族長祠堂公處。若動相鬥氣,輒為興訟,耗散家財,實致祖宗之怨恫。”

(三)家庭長幼倫理關係

一方麵是父慈。天柱渡馬《陳氏族譜》認為,父母對子女要慈愛,不能偏愛、溺愛。偏愛會成為兄弟不合或子女不孝的惡因。“故為父者,不得有所偏私,致啟後日滋端而傷天倫。”另一方麵是子孝:“故人子於得親之時,固當承歡於膝下。設父母有不順之處,一當起敬孝,下氣怡顏,柔聲以諫,慎毋佞口忤逆,自蹈不孝。”

(四)夫妻關係

苗侗家譜中關於夫妻關係的規範充分體現了宋明理學的三從四德、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思想。天柱《陳氏族譜》與《袁氏族譜》都有關於婦女行為的兩條相同規定,一是肅閨門,二是慎婚姻。“肅閨門”規定:“家室之內外有辨,道路之左右須分,無得托言大方,不自束斂。敗常亂俗,多出女雜男混;玷祖亡家,半在男婦內淫外蕩。非喪非祭,授受不親,以別嫌疑。且婦人縱係賢能,止克內助,不得幹預外事,擅出閨門以輕汙。”“慎婚姻”規定:“夫婦人倫之始,閨門萬化之原,故書稱厘降,詩詠關雎,皆以明婚配之不苟也。於以知男婚女嫁,必須門戶相當。無得趨權勢,重貨財,妄訂婚姻。如或兄弟亡故,不許弟納兄嫂,兄收弟婦。兄弟妯娌,骨肉至親,尊卑不容紊。長嫂當娘,弟媳當妹,豈容紊亂。敗壞倫常,莫此為甚。凡我族中,務宜謹之。”《陳氏族譜》還規定了“禁反葬”條款,即女子再嫁,不能返葬祖墳:“夫死從子,婦人大義。或不能守而再嫁,則已是他姓之母矣。勿論有子無子,歿後總不得反葬祖墳。”

《袁氏族譜》規定:“四十無子,方可娶妾。或家務繁冗,娶妾幫理,亦必擇有根基人。蓋今日為妾,恐他日為母。不得以奸為妾,有紊綱常。又不得寵妾而有乖風化。至於無子娶妾而妻不可不容。其妾有此,當告於族長。”《陳氏族譜》更是規定:“至於無子娶妾而妻不容,七出犯二,告於族長,棄之。”也就是丈夫因無子而娶妾而妻不能容忍,則通過族長,可以休妻。

(五)兄弟關係

《陳氏族譜》認為:“家庭之內,孝弟為先,而弟亦知其不可緩也。故隨行隅坐,道固遺乎篤恭,而分甘服勞,情莫切於讓。勿聽讒言以乖骨肉,毋因小利而滅友恭。詩雲:兄弟既翕,和樂且耽,則太和之氣,醞釀一堂矣。且宜兄宜弟,而國人亦可以教矣,弟道可不知重哉。”

(六)鄰裏關係

在處理鄰裏關係時要以遷讓為主,不能爭強好勝,也不能斤斤計較,才能和睦相處。“親族鄰裏,所居甚近,相與已久。凡牲畜之侵害,童仆之嚷鬥,言語之有觸忤,行事之有錯誤,其勢必不能無者。惟在以心體心,彼此相容。不必詳責於人,隻須反求於己,方能久處。若不忍小忿遽生嗔怒,或自恃財智必欲求勝,吾恐怨怨相報,終無了時,其勢必不兩存矣,可不戒哉。”

(七)個人修養與行為規範

《袁氏族譜》主要規定了五條:守耕讀,務勤儉,嚴奸盜,戒賭博,存廉恥。

五、苗侗宗族的祖先祭祀

各宗族的祭祀儀式大同小異,總體上都比較煩瑣。其祭文重在追述祖德宗功。祭祀儀式和祭文一般都由本宗族的文化精英所創製。《龍氏迪光錄》卷五“舊典”說:“吾家典禮,皆仁山(乾隆丙午任安化縣學教諭)、約齋先生(乾隆庚戍恩進士)考定至詳至悉。凡我後人,雖有聰明,均無能易之者也。雖無老成,尚有典型。撫家乘而善繼述,尚無作聰明以亂舊章。”即本宗族後人不能擅自變革。

根據天柱《陶氏族譜》的記載,祭祀人員主要有:承祀孫或稱主祭孫一人,陪祭孫二人及與祭孫或稱眾祭孫多人;通讚一人,為祭祀主持;引讚二人,為儀式副主持;另外,還有司帛、司爵、司樽、司祝、司盥洗、司饌、司燎、司福胙等各類分工人員。主祭孫一般是嫡係長子長孫,但有功名官職者即使非長房長孫也有可能主祭。如錦屏茅坪《龍氏族譜》規定:“主祭固應舉嫡子長孫,倘遇年老昏聵及委靡不振者,反不足慎重其事,又無妨擇賢而德者代之。”